第 一 條 花蓮縣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據醫療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西醫醫療機構各項服務收取之費用如 附表。
第 三 條 本縣西醫醫療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標準超額收費。但特殊情況之 收費,經報本縣衛生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