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暨所屬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為推動縣政
建設,加強行政與學術結合,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府及各機關基於施政重點及業務需要,動
用公務預算或政府所屬基金,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研究之
計畫。
電腦軟體製作、影片拍攝、法規或刊物編印、工程設計、辦理研討會、設備
採購、例行性技術檢測、教育訓練、業務推廣、統計調查、民意調查等事項
,如不具研究性質者非屬委託研究計畫。
三、本府及各機關辦理委託研究範圍如下:
(一)屬重大政策、重要專案、重要工作之研究事項。
(二)本府施政管理或業務革新之發展事項。
(三)有關需與學術機構相結合之科技實驗之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重要工程技術設計、特殊科技實驗及專門技術之委託研究事項,另應依「機關
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本府及各機關得依據施政重點及業務推動需要,針對前條之委託研究範圍,
選定研究專題,編列研究預算,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審慎選定委託對象
及研究人員研提研究計畫。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計畫書之審查與選定,由
委託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府及各機關之委託研究計畫,應依分層負責規定,簽奉縣長核定;
但研究計畫涉及其他機關之委託研究者,除中央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協調有
關機關並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六、本府及各機關於擬訂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前,應先瞭解本機關及同性質之各級
機關三年內是否曾辦理雷同或類似之研究,避免重複研究,造成浪費。
七、本府及各機關對於受委託研究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研究人員應以公開甄選方式或遴選具專業素養且信譽良好之專家數人,
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二) 受託單位及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科技部 GRB檔資料,研究計畫主持
人應具備「1.助理教授、相當於助理教授之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具碩
士以上學位或曾任政府機(構) 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之專業人士或經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2.研究主持人應於計畫書中提出相關
著作名稱及註明所學專長」。
計畫主持人應對研究專題具有專門知識與經驗,且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
託研究計畫以不超過兩案為原則,「同一時間指研究計畫研究期程重疊
達四個月以上者」,以確保研究品質。
(三)研究專題決定後,應依格式 (如附件一) ,研提「研究計畫書」。
(四)委託研究計畫經簽奉縣長核定後,應與受託單位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範本
如附件二) ,委託單位應視需求調整契約內容。
委託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
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送委託單位審查經同意後辦理;考察報告應
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受託者所提之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目的。
(二)研究之背景與現況分析。
(三) 研究方法與過程:包括基本理論與假設、運用資料之範圍與種類、 資
料搜集之程序與方法;資料分析之方法、分析架構。
(四)資料分析與討論。
(五)研究發現與結論應分章撰寫:包括須進一步研究之問題與範圍。
(六)改進建議:對發現與結論加以評估,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
「中長期建議」加以整理。各項建議意見應以表格或條列方式分項條述
內容 (含作法及理由) ,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並應明列主辦
、協辦機關。
(七)附錄:研究調查問卷、各項座談會紀錄、各項審議意見、出國訪問報告
、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參考文獻書目: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 均應
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九)研究報告內容以電子文書檔案格式儲存於磁碟片連同所需份數一併送委
託機關。
九、委託研究相關經費應依下列規定編列:
(一)研究人員補助基準及問卷調查費用、印刷費等相關費用應參照專案委
託研究經費編列標準 (如附件三) 核實編列。
(二)委託研究經費不得移作與研究主題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三)委託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它費用。
十、委託單位與受委託人簽約後三日內及合約期限到期後四個月內,受託單位
應自行上網至科技部政府研究資源系統登錄委託研究計畫相關資料 (網
址: http://www.grb.gov.tw) ,並由委託單位七日內確認。
十一、本府及各機關對於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其管制方法如下:
(一)本府及各機關應於各季終了之次月(即每年之一、四、七、十月)十
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格式如附件四)送行政暨
研考處。
(二)委託單位得隨時洽請研究主持人提供計畫執行情形書面資料或工作報
告,或不定期實地查訪研究進度,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十二、受託單位因故未能在契約期限內完成研究計畫者,得經函徵委託機關書面
核定同意延長之,並報行政暨研考處備查。契約逾期,所需各項費用,委
託單位概不得追加補助;委託單位對於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研究進度
嚴重落後者,應予終止契約,並追繳已撥付之研究經費。
研究計畫報經列管後,因故未能進行研究,或期中新增及修正研究計畫,
均應陳報縣長同意及知會列管單位。
十三、本府及各機關對於受委託者所提研究計畫及期中報告、期末報告 (格式如
附件五) 之審查或研究成果之驗收,應依下列方式擇一以上辦理:
(一)由委託單位審查。
(二)送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三)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開會審查。
委託單位應將前項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訂原計畫或報告後提送報告
修正本,俟委託單位審查無誤後,再提送完整研究報告及電子檔送交委託
單位。
十四、本府及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重要內容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將研究報
告及電子檔各乙份分別函送國家圖書館及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本縣文化局
圖書館。
十五、本府及各機關應於委託研究結果報告完成後六個月內提報採行情形(格式
如附件六),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作為下年度委託研究案件審核依據。
十六、其它事項:
(一)本府及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人員補助費應依本要點規定標準支領
;若係接受中央部會經費補助辦理之委託研究,該中央補助機關如有
特別規定,適用中央規定標準。
(二)計畫書內人事異動或經費變更使用,均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以書函徵
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