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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7.04 |
發文字號: |
府行研字第1080125571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策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2030雙語國家政策及落實各項相關工
作執行,藉以提升縣民英語能力與國際化視野,特設花蓮縣推動雙語國家政
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雙語相關政策及發展方向
(二)提供本府推動雙語策略執行之諮詢事項
(三)整合本府推動雙語計畫、方案、措施等事項之意見
(四)配合推動中央雙語相關政策執行
(五)其他有關雙語政策的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副祕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行政暨研考處
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觀光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社會處處長
(六)原住民行政處長
(七)人事處處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衛生局局長
(十)警察局局長
(十一)消防局局長
(十二)專家學者五至十五人
本會會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主)(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五、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代表列席。
六、本會召開會議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負責綜理。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
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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