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弱勢家庭及個人(以
下稱受扶助人),保障其基本民生需求,設置幸福實物銀行(以下簡稱本銀行)
,整合公、私部門所捐物資,將各類物資存放管控並確實登錄發放記錄,使社
會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物資係指由民眾、公司行號、企業、民間團體等捐贈或由本府自
購之物品、食品等。
三、本銀行物資儲存以食品類、物品類為主,其分類項目如下:
(一)食品類:如米、麵、油品、調味調、麥片、泡麵、乾糧、奶粉、罐頭、
料理包等其他有助受扶助人生活之食品。
(二)物品類:衛生紙、尿布、棉被、家電、清潔及盥洗用品等其他有助受扶
助人生活之物品。
四、本銀行設置倉儲中心及分行,由本府社會處設置。
(一)倉儲中心功能為統籌物資管理、資源分配之工作。
(二)分行功能為受理、審核申請案件、物資轉運站,設置物資存放點,得
接受外界捐贈或自行購置物資。
五、發放對象及資格:受扶助人以實際居住於本縣並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經
社工評估確實有需求者:
(一)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二)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三)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等情事,因突發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或家庭。
(四)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
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家庭
所得不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其他經處遇評估需救助之弱勢民眾或家庭。
六、物資申請及發放流程如下:
(一)由本縣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人員、衛政、教育、司法、警政、本縣鄉鎮市
公所、村里等社會福利網絡單位轉介或通報。
(二)轉介或通報申請案件時應檢附個案基本資料、申請表,其他附件資料得
視情況檢附。資料不齊之申請案件通知補件,逾期未補件者,不予受理。
(三)社工檢視申請案應附文件進行審查、核定發放品項數量後回覆通報或轉
介單位。
(四)一般案件評估及核定作業應於收案後七日內完成(不含例假日),緊急或
特殊案件不在此限。
(五)物資出庫時,社工應登打出庫管理系統。
七、物資發放原則如下:
(一)一次性補助:視受扶助者之需求提供一次性物資補助。
(二)短期性補助:每案補助以三到六個月為限,物資發放採每月領取,並應
於當月領取完畢,不得累計領用。經扶助後生活仍陷困者,轉介或通報
單位評估仍有需求者,須由轉介或通報單位填寫續評表,得延長三到六
個月補助。
(三)每案連續受補助次數上限為十二次,特殊情形經評估後不在此限。
八、物資發放方式如下:
(一)受扶助人或家屬自行領取。
(二)通報或轉介人員搭配訪視發送。
(三)行動不便、地處偏遠或有困難無法自行領用者,得由本府委託物流配
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受扶助人於第一次領取物資時,並領取物資卡。
九、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估確認後予以結案:
(一)受扶助人死亡。
(二)受扶助人將物資轉賣、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屬實者。
(三)受扶助人未實際居住本縣者。
(四)受扶助人之申請事由消滅者。
(五)受扶助人有隱匿或提供不實資訊者,經查證屬實,得視實際情況停止
補助。
(六)其他特殊原因,經評估確認已無受扶助之必要者。
十、本銀行得受理各界捐贈物資或捐款,所收贈之款項、食品、物品應依規定開
立收據,並於每半年辦理公開徵信。
十一、為有效運用物資資源,避免造成浪費,本銀行收受大量物資或即期物資時
,經評估倉儲中心及分行安全庫存、存放空間及物資保存期限等條件後,
得轉贈縣內社會福利機構及經本府評估有需求之非營利組織、團體。
十二、本銀行之物資包裝有毀損、過期或瑕疵,應直接銷毀並記錄,不得再出
庫。
十三、本銀行物資募集標準作業流程、受理轉介與物資發放標準作業流程、申
請表、續評表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