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108年訴字第24號
訴願人:高○○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120000000
地址:花蓮縣○○鄉○○村○號
代理人:黃健弘律師
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原路571號
訴願人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不服花蓮縣秀林鎮 公所(下稱原處分機關)108年1月29日秀○○字第 1070029131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本縣秀林鄉下○○段000及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花蓮縣秀林鄉公所准 予訴外人鄭○○為設定耕作權(下稱耕作權處分), 並經鄭○○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0日向本縣花蓮 地政事務所完成耕作權登記在案,訴願人106年10月 25日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請求書,請求原處分機關撤 銷耕作權處分,原處分機關逾訴願法第2條第2項規 定之2個月處理期間未為回應,訴願人於107年3月9 日提起訴願,並經本府107年訴字第14號訴願決定命 原處分機關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翌日起1個月內為准 駁處分,原處分機關遂以108年1月29日秀○○字第 1070029131號函(下稱系爭處分)駁回訴願人行政程 序再開之申請,訴願人不服爰於108年2月19日向原 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於同年6月26日 向本府轉呈訴願書及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訴願意旨略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顏 新 章(請假)
委員 危 正 美(代行)
委員 林 武 順
委員 簡 燦 賢
委員 林 國 泰
委員 蔡 培 火
委員 黃 淑 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11158臺北市 士林區福國路10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 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