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料,提高政
府資訊透明度,統一規範本府各處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政府資料開放原則及管理機制,以結合民間資源及創意,達成施政便民及
公開透明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資料開放之範圍,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且依
政府資訊公開法得公開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
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三、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集:指一群相關電子資料之集合,為政府資料開放之基本單位。
(二)開放格式:指不需使用特定軟體或硬體即可取用資料集內容之檔案格式。
(三)政府資料開放:政府資料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提供個人、學校、
團體、企業或政府機關等使用者,依其需求連結下載及利用。
(四)詮釋資料:用以描述開放資料集的資料,以協助資料集之流通、解讀與
應用。
(五)花蓮縣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彙集本府暨所屬各資料管理
機關提供之資料。
(六)平臺管理單位:本府觀光處(資訊科)。
(七)資料管理機關(單位):提供政府資料之各機關(單位)。
(八)使用者:使用平臺政府資料之對象。
四、資料開放原則:
(一)本府資料開放以本府各處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為主,統籌規劃其所屬機
關(單位)之資料集,集中列示於本府資料開放平臺,並定期同步至國家
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供使用者連結下載及利用。
(二)資料集優先以開放格式提供,逐步達成機器對機器識別讀取及利用。
(三)本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但有其他特殊原因者,各機關應敘明理由經機
關首長核准後不予開放,並主動知會平臺管理單位。
(四)各機關辦理本府資料開放,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通安全管理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作業。
五、平臺管理單位權責如下:
(一)建置及管理平臺,並提供資料管理機關(單位)相關使用資訊。
(二)訂定平臺之相關技術規範。
(三)依政府資料之性質及資料管理機關(單位)之要求,訂定及公告政府資料
開放之範圍、權利及其申請程序。
(四)資料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其開放之政府資料未定期更新或未依使用者意
見進行更新、改善或說明,平臺管理單位得限期要求其更新、改或提出
說明。
六、各機關依申請就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已存在政府資料,並以開放格式提
供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予以提供。
七、各機關發展創新應用服務時,宜優先以開放資料提供個人、學校、團體、企
業發展創新服務及開發加值應用。
八、各機關應配合本原則辦理該機關之政府資料開放作業,由副處(局)長以上層
級人員負責督導推動成效,並指派專人擔任聯繫窗口。
九、開放資料之認定,應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
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單位)是否有完
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
十、開放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核可,並於平臺公告停止提供及其
理由後,得轉為依申請提供資料或不予提供資料:
(一)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不符
合公共利益。
( 二)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
各機關認為屬於不予開放之資料,應檢附不開放之事由、相關資料及法令依據
,簽請機關首長核定後不予開放。
十一、各機關對政府資料開放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平臺管理單位得依當年度
各機關新增之資料集數量、資料集更新情形、資料集豐富性、完整性、正
確性、時效性及易用性等指標,依整體表現提報各機關之敘獎人員及獎勵
額度。
十二、意見回饋管理
(一)各機關辦理資料開放時,應透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所
設置意見回饋管道,定期檢視、回覆及綜整使用者意見,作為精進資
料開放業務推動之依據。
(二)各機關資料開放未依本原則辦理,或未針對具建設性使用者意見提出
回應時,本府平臺管理單位得限期請各機關回覆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