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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花蓮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訂自公告日起施行。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0.07 |
發文字號: |
府社婦字第108022425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花蓮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訂自公告日起施行。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托育管理制度及保障家庭托育品質,特
設「花蓮縣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參酌縣民所得收入、物價指數及市場價格,訂定公告下列事項:
1、年度居家式托育人員收費項目、退費基準、調漲幅度限制。
2、托嬰中心服務收費項目、退費基準、管理督導機制。
(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轄內居家托育服務、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
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
(三)研議本縣托育服務等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促進托育服務及管理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處代表二人。
(二)花蓮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醫療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四至五人。
(四)居家托育員代表二人。
(五)托嬰中心代表一人。
(六)婦女權益團體、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勞工團體或家長團體代表三至
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機關團體代表依其職務兼任者,依繼任
人員改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任一性
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業務科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
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社會處人員兼任,承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辦理本會之事務。
五、本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應指
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
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前項會議之決議對外以本府名義行之,並應經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之委員得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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