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2.04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108026674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
內容: |
出差旅費支給標準(如附表)及本府補充規定如下: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標準
及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惟所增加之經費仍應嚴格控制,由各單位
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追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二、各單位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責由各級
主管按其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覈實報支,如利用公文、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
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三、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
四、員工出差外縣市,為節省公帑,以搭乘鐵(公)路車輛為原則,倘因緊急
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者,應在出差請示單備註欄註明須搭
乘飛機或高鐵之原因及起訖地點,並陳局處主管核准,始得報支。搭乘飛
機及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返;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
天往返者,應由一層核准。
五、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在規定標準範圍內,自行核
酌辦理。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