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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第二點,自即日起實施。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2.25 |
發文字號: |
府教終字第 108028297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第二點,自即日起實施。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代表本縣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
並此藉以帶動各級學校重視並加強語文教育之落實,增進本縣語文教育水平
之提昇。
二、各組各項獲特優競賽員,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於相關預算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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