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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辦理保護性服務輪值人員備勤及出勤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1.21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900038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政府辦理保護性服務輪值人員備勤及出勤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辦理保護性服務輪值人員備勤及出勤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保護性服務,管理輪值作業,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輪值人員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督導人員:本府社會處處長、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支保護性業務專業
加給之科長 及社工督導,負督導管理及協調社工人員處理緊急事件之
責。
(二)備勤人員:從事保護性直接服務之社工人員,負受理通報案件調查處
理、緊急 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陪同偵訊、庇護安置之責。
三、本要點所稱輪值時間(即非上班時間)如下:
(一)上班日:中午十二時起至下午一時三十分為止及下午五時三十分起至翌
日上午 八時為止。
(二)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上午八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為止。
四、備勤人員工作任務如下:
(一)受理警政、衛生機關及保護專線通報有關第三點之案件。
(二)受通報人安全及安置評估。
(三)協助受通報人為緊急醫療措施,如驗傷、採證及診治等。
(四)陪同偵訊。
(五)緊急庇護安置。
(六)網路資源溝通及聯繫。
(七)長官交辦事項。
(八)民眾通報之各類型個案評估及處遇。
備勤人員遇有重大事件或危機時,應迅速於時效內陳報督導人員,由其視案
情性質指示必要措施。
五、備勤人員執行任務方式如下:
(一)線上評估及處遇:利用備勤電話通訊處理各項諮詢、被害人需求評估、
問題界定 、聯繫家屬、網絡單位溝通協調、提供資訊及資源連結運用
等服務。
(二)出勤處遇:於醫療、警政、檢察、司法機關及庇護安置所執行第五點所
列任務或 於發現個案之特定地點到場提供協處。出勤時應佩帶職員證,
備勤人員評估需出勤處遇者,應於接獲通報後儘速抵達相關處所,至
遲不得逾一個小時。
六、備勤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備勤者,應自行覓妥適當
人員代理或對調,並報請督導人員同意;督導人員間代理或對調需求則自行
協調。
七、備勤人員於上班時間得返回居住處所,持公務用手機隨時待命;備勤人員備
勤期間不得遠離本縣三十公里以上,且須保持意識清醒;話機應維持全日暢
通,如發現故障應 立即排除,無法排除者得暫時將備勤電話轉接至個人連絡
電話,並通報督導人員,違者除扣除該日備勤費外,另予議處。
八、備勤人員若有出勤情形,應於一周內填具「非上班時間處理保護個案案件處
理單」並逐層陳核至本府社會處。
九、備勤人員交接統一於每週一上午八時至八時三十分間辦理,但輪值表另有排
定者,不 在止限。交接物品如下,應確實清點:
(一)公務手機一支,確認電量是否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充電設備一組(含充電器及充電線)。
(三)值勤手冊一份,確認須使用表單是否已補齊。
(四)相關資源及服務手冊。
(五)筆、手寫紙、印台等文具用品。
十、備勤人員如評估個案具有人身安全疑慮或恐有危害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虞,
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陪同處遇。
十一、督導人員與備勤人員於輪值期間發給備勤費,若有案件須到場協助緊急處
遇時,另予出勤費,發給基準如下:
(一)備勤費發給基準:
1.平日:每人每日新臺幣三百元整。
2.例假日:每人每日新臺幣五百元整。
3.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及含前後之連續假日(依人事行政
總處公告之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歷表為準),每人每日新臺幣一千
元整。
(二)出勤費發給基準:每案支給新臺幣二千元。
十二、備勤人員對重大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者,得專案報請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惟若違反本要點或執行不力、擅離職守者,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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