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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1.05.10
發文字號: 府稅土字第101007198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
法規名稱: 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手冊
容:
 

第ㄧ章  稽徵作業

第一節  概述

壹、作業流程: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作業流程(圖1)。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協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
民政處、建設處等。

叁、作業目的:規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程序,以利執行。

肆、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
 特別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伍、作業時間:10141日至105331日。

陸、作業說明: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
 、資訊科、企劃科、法務科,控管、開徵、銷號及欠稅移送執行。

第二節  稽徵程序

壹、作業流程: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作業流程(圖1)。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資訊科、企劃科及法務科。

       協辦單位: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
民政處、建設處。

叁、作業目的:規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稽徵作業程序,以利執行。

肆、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
 特別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伍、作業時間:10141日至105331日。

陸、作業說明:

ㄧ、通報

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建設處,依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5條規定,應於土石採取案件許可、訂約或於接獲相關主管
機關通報之翌日起
30日內填具「土石採取資料及納稅義務人
稅籍資料通報表」(附表
1),通報稽徵機關開徵土石採取景觀
維護特別稅,疏濬部份依土石採取法規定辦理。

二、開徵

(一)土地稅科依據通報資料建立稅籍資料檔。

(二)土地稅科於接獲通報課稅資料時,應按土石採取數量
(每
M3×20元)核算應課徵稅額,於10日內填發繳款書(
 附表
2),送達納稅義務人開徵本特別稅。

(三)依前項通報課稅資料,土石採取期間有跨越年期者,土地
  稅科依分年採取數量,於當年
110日前填發繳款書送達
  納稅義務人開徵本特別稅。

(四)納稅義務人應於接獲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間30日內向公庫
  或代收稅款處繳納。

(五)土地稅科開徵本特別稅應於開徵前將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
 人,並製作徵收底冊(附表
33份,1份留存、1份送企劃
 科辦理劃解銷號、
1份送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備查。

(六)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
 民政處、建設處,應於完成採取計畫、撤銷(廢止)土石
 採取許可或土石採取人自行廢業者,應於
30日內將實際土
 石採取數量通報稽徵機關,核算有無短繳或溢繳稅額,並
 應於
10日內完成辦理補徵或退稅作業。

(七)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自應繳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
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不繳納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三、違章

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發現違規採取土石而逃漏本特別稅者,應列冊通報稅捐稽
徵機關,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每次
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萬元。

 

第二章  劃解、銷號、欠稅管理及作業管制

壹、作業流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作業流程(圖2)。

貳、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企劃科、資訊科、法務科。

叁、作業目的:規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課徵程序以利稽徵作業
 之執行。

肆、作業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
 例。

伍、作業時間:10141日至105331日。

陸、作業說明:

一、繳款資料之收件、整理、建檔、劃解作業:

(一)代收稅款彙計表、繳款書(報核聯)、送款憑單等,由資
  訊科管制人員簽收管制。

(二)代收稅款彙計表收件後,應即登記於「代收稅款日報表繳
  款書收件登記管制表」並檢查有無加蓋行庫代號,未蓋者
  應予補註明之。

(三)代收稅款處所送之報核聯,資訊科管制人員應逐張檢查管
  理代號有無填註,未填註或錯誤者,應退回土地稅科補正
 ,並將銷號聯抽出送交土地稅科;報核聯影本送交劃解人
 員辦理人工銷號。

(四)各代收稅款處解繳稅款之送款憑單,資訊科於收件登錄
  建檔後,移送會計室處理。

(五)企劃科每週依代收稅款處解繳明細表簽辦人工劃解,解
  繳縣庫。

二、銷號作業:

(一)企劃科於每週劃解作業完成後依據徵收底冊,辦理銷號作
  業。

(二)納稅義務人之稅籍編號共9位,編號方法如下:

1、稽徵機關單位別:第12位為總局代號(96)。

2、納稅義務人所在地鄉鎮市區別:第34位,如花蓮代
 號為(
01)、壽豐鄉代號為(06)。

3、服務區別:第5位為(0)。

4、流水號:第6至第9位為(00019999)。

(三)管理代號共計24位,編號方法如下:

1、縣市別:第1位,以英文字母代替,本縣英文字
 母為(
U)。

2、稽徵機關單位別:第23位,總局代號為(96)、玉
 里分局代號為(
97)。

3、土石採取地鄉鎮市區別:第45位,如花蓮代
 號為(
01)、壽豐鄉代號為(06)。

4、稅目別:第67位,特別稅為(90)。

5、細稅目:第8位,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為(2)。

6、年期別:第912位,前兩位代表年期別,後兩位代
 表月份,例如開徵
1011月為(0101)。

7、資料號碼:第1322位,自00000000019999999999

8、檢查號:第2324位,檢查號分兩段計算,第一段從第
 
1位至第11位,檢查號碼列在第23位,第二段從第12
 至第
22位,檢查號碼列在第24位,檢查號碼之計算係
 按各位數依序乘以權數
137137……再以乘
 積相加,取其合計之個位數作為檢查號。

三、作業管制

(一)企劃科於辦理銷號作業後,土地稅科應就尚未繳納案件辦
  理催繳取證工作。

(二)企劃科對於屆滯納期滿10日內尚未繳納案件,應編印「欠
 稅清冊」(附表
43份,1份自存、1份送法務科、1份送
 土地稅科持續管制追繳並將已取證案件,送交法務科辦理
 移送強制執行作業;已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應於辦理銷號
 作業後,繳款書影印乙份通報法務科辦理銷案作業。

(三)欠稅金額達10萬元以上案件,應填列「稅款10萬元以上案
 件保全管制表」送交法務科辦理稅捐保全作業。

 

第三章  罰則、行政救濟、退補稅

壹、作業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土地稅科、法務科、資訊科、企劃科。

貳、作業目的:受理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
 之申請案件。

參、作業依據: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稅法通則、花
 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

伍、作業時間:10141日至105331日。

陸、作業說明:

ㄧ、調查: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
 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
 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
 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
 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
,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
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7日內發還之;其有
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
7日。」

二、罰則:

(一)納稅義務人違規採取土石而逃漏稅捐者,除補徵應納稅額
 外,處以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每次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
 台幣
10萬元。

(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
2日按滯納之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不繳納
 者移送強制執行。

三、行政救濟: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四、退補稅:依稅捐稽徵法第283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