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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花蓮縣衛生局編制表」。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布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06
公布字號: 府人任字第1010124364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花蓮縣衛生局編制表」。
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暨「花蓮縣衛生局編制表」
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本縣衛生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行政院衛生署之指導
、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
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擔任。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醫政科:掌理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管理、醫療品
質管制、緊急醫療救護、精神衛生、山地醫療保健
、全民健康保險宣導、護理師(護士)執業登記、
兒童遲緩、性侵害等事項。

二、藥物食品衛生科:掌理藥局、藥商、藥物、化粧
品管理、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國民營養等事
項。

三、保健科:掌理婦幼衛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
、口腔衛生、視力保健、衛生教育、職業病防治、
長期照護、菸害防治、國民健康、衛生所重建發動
等事項。

四、疾病管制科:掌理傳染病防治、家戶衛生、結核病
防治等事項。

五、檢驗科:掌理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

六、企劃科:掌理衛生企劃、營業衛生管理、資訊、外
籍勞工健康管理、衛生所重建規劃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法
制、研考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衛生稽查員、科員、技士、技佐、辦事
員、書記。

前項主管醫政、藥政、保健、疾病管制、檢驗業務科之科
    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
    員擔任。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
兼辦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局下設各鄉(鎮、市)衛生所,並視業務需要設立衛生醫
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定,報花蓮縣政府核定。
 

第 十二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