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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執行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條文,請 查照。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099.12.16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099021915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花蓮縣政府執行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六點條文,請 查照。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執行議員建議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為落實社會運動工作,改善社會風氣,推展本縣各項社會
福利工作或服務事業,提昇民眾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之人民團體、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慈善基金
會。

三、申請補助流程

(一)申請階段:採事前審核,以補助項目不重複補助為原則,補助
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申請案件。

1、申請單位應備文件:應於活動辦理前,檢附下列資料向
本府提出申請:

(1)議員申請人民團體補助建議書。

(2)人民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書。

(3)活動計畫書。

(4)其他視個案需要之相關文件。

2、前目所稱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應填具下列項目:

(1)活動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
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目。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
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3、申請補助單位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金
額。

4、申請活動應具公益性質。

(二)審核階段:

1、計畫執行需依原定日期、項目,如有變更,應事先報府
核備。

2、核定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畢2週內,依計畫全額補助者
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送府;計畫
部分補助者檢附經費收支明細表、活動照片、參加人員名冊
等相關資料送府憑撥,其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應裝訂成冊妥
為保存,隨時接受本府及審計室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或
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追繳之。

3、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4、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5、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
例繳回。

(三)督導階段:

1、由本府督導受補助單位依申請補助之計畫確實執行。

2、縣府不定期至各受補助單位進行督導。

3、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5年。

四、補助期間:每年度11日至1231日。

五、受理申請期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於年度開始至年度結束前1個月,逾時不受理。

(三)於每月月初審核、簽辦。

六、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依個案需要核定之。

(二)申請單位申請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20%之自籌款。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不予補
助。

七、補助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水費、誤餐費、撰稿費、
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保險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裁判費、獎牌
、獎盃、雜支等。

八、補助項目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最高內聘每小時800元,外聘每小時1,600元,未
滿1小時者減半支給。

(二)裁判費:比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
給標準數額表」辦理。

(三)撰稿費(中文):580/千字。

(四)專家學者出席費: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五)雜支:每案最高5,000元。

(六)餐費:每人早餐40元,午、晚餐80元。

(七)茶水費:每人最高30元。

(八)交通費:實報實銷。

九、不予補助項目:

(一)各項活動之點心費、服裝費及工作人員津貼。

(二)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

十、其他規定:

(一)民間團體年度內未依人民團體法及章程規定運作會務者,不
予補助。

(二)補助計畫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未依計畫執行或經費支用不當者,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
支用不當之經費。

(四)團體申請表件不全或不合規定者,應先補正後再函報本府辦理。

(五)接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
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