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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基準」。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1.11.09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1019633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基準」。
法規名稱: 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助基準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受
補助人)福利,推促其走出家庭社區增進親友戚誼、拓展人際關係並藉
由戶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特辦理花蓮縣老人及身障者愛心乘車費用補
助並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受補助人及補助範圍如下:

(一)老人:老人福利法規定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補助運輸範圍:本縣行政區域以內,北起秀林鄉和平村南至富里郷
富南及學田村。

 

三、鐵路局鐵路運輸乘車費用按下列規定及基準補助:

(一)受補助人於乘車日之次月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補助。但每年十ㄧ
、十二月乘車者,以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為限。兌換原則,說
明如下:

1、民眾可於每月至各公所兌換,每人每月以新台幣六百元為限,補
助款按月分別計算。

2、起迄點需有一站在花蓮縣境內。

3、乘車票根需搭配身分別;老人票根需有「敬老」字樣,身心障礙
者票根需有「愛心」字樣。

4、蓋有「作廢」章之票根不得換領。

5、倘鐵路局有任何優惠措施,依實際票價覈實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受有其他乘車費用補助者(例如:參加老人會活動已接受縣府補
助交通費者、公務單位出差已請領交通費者等…)。

2、持同時段重複乘車票根及顯有異常之情事者。倘已溢領者,受補
助人應依規定繳回。

3、身心障礙鑑定為肢障極重度、植物人及確實無法搭乘一般性交通
運輸工具者。

(三)受補助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身心障礙手冊
正本(非身心障礙者免)及印章(用印後退還)。未攜帶及取得身
分證者得以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供公所人員驗明。

(四)乘車票根或購票證明(需有搭車之起、訖站、乘車日期及金額),
持團體票者應同時檢附「團體購票證明」。

(五)鐵路運輸乘車費用由本府於年度開始預撥公所並依下列規定核銷:

1、按月陳報請領補助之印領清冊(附件一)及乘車人數及經費統計
表(附件二)核銷。

2、預撥之經費不足支應時,另檢附經費結報表核銷(附件三)。
 

四、公路客運乘車費用按下列規定及基準補助:

(一)受補助人由本府核發乘車卡,憑卡免費搭乘。

(二)憑卡得搭乘本縣境內廠商固定行駛之路線及班次。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