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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2.05.20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09122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立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幼兒園
(以下簡稱各園)新生入園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招生程序如下:

(一)招生公告日期:每年五月十五日五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登記日期:每年六月一日六月五日,上午八時至十一
 時;
  下午二時至四時(不含週六、日)。

(三)登記地點:本縣各園。

(四)抽籤日期:每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
 延)。

錄取名單公布日期:於公開抽籤後,隨即公布之,並以書面通
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

(五)報到日期:每年六月十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順延)。註
 冊日期則由各園另行通知。

(六)各園幼兒錄取名單,應於開學後二週內由各園列冊函報本府
備查。

 

三、各園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新生入園申請登記:

(一)凡幼兒符合本縣公立幼兒園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優先入園實施
 辦法者,得於招生名額內依前開辦法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優
 先入園。

(二)申請登記入園人數超過核定招收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並
 抽籤列出備取生,於報到未滿額時,依抽籤先後次序遞補。

(三)各園由年滿二足歲至入國小學齡前之幼兒自由登記,遇競額(
 請登記入園人數超出可招收名額
)時,以滿五足歲者優先錄取,
 滿三足歲且原已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依志願於新學年度留園
 直升就讀,無須另行登記抽籤,各園應按扣除直升入園人數後
 之餘額,公告招生。不留園且欲至其他公立幼稚園就讀者,須
 重新登記,遇競額時,應參加抽籤。

(四)幼兒園及其所屬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直系血親適齡子女
,得於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內申請優先入園。

(五)辦理入園登記以一次為原則,若第一次申請登記人數不足,應
 繼續招生至滿額為止。

 

四、新生申請登記入園須個別辦理,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園為限,違反規
定者取消其入園資格。

新生申請入園登記時,應繳驗戶口名簿正本。
 

五、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園就讀,由鑑輔會評估鑑定後,以就近入學之
原則安置入園,安置確定後未依規定時間至各園報到者,取消入園
資格。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