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本縣教師)介聘他校服
務,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暨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於每年五、六月辦理相關作業事項。
三、學校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委託委員會依本要點辦理現職
教師介聘。
四、本縣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
之教育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為限。
持有該階段不同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且具有一年以上該類科教學
年資者(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得跨類
科申請。
五、本縣教師於原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並經學校教評會同意者
得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本縣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介聘縣內他校服務: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
經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已依規定在原服務學校(地區)服務期滿
;留職停薪之教師,已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前復職者,始得
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
依照偏遠地區及特殊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
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六、本縣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各項積分限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期間及
持證明文件者始得採計,並以原服務學校為限(超額介聘或移撥
之教師,得併計原超額或移撥學校年資)。其積分核給標準如下:
(一)在本校年資積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2、在本校兼任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二分。
3、在本校兼任組長、人事、主計、午餐秘書,每滿一年加一分
(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4、在本校兼任導師,每滿一年加零點五分。
5、借調教育處服務,於原校任主任者每滿一年加二分,任教師
者每滿一年加一分。
6、擔任本縣輔導團團員者每滿一年加一分。
(二)在本校最近五年考績積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每次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
每次給一分。
3、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
每次減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5、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6、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7、記大功一次給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8、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獎狀,縣級每紙給零點五分,省級
每紙給一點五分,中央級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
重複計算。
9、獲師鐸獎或特殊優良教師者一次給三分。
(三)最近五年參加教育部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學校或其
他機構舉辦與國民教育有關之教師研習或教育專業訓練,每滿
一週給一分(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
十八小時以上給零點五分,未滿十八小時不給分),最高以十
五分為限。教師參加四十學分班及二十學分班進修已取得提敘
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研習積分。
七、本縣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本縣教師介聘他校
服務申請表(附件一),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服務年資採計
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四月三十日止),由服務學
校確實審核後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登錄志願,並接受積分複審,
逾期不予受理。所填報之內容如有違反規定或不實者,除取消
介聘結果外,申請人應予議處。
(二)教師介聘以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1、參加介聘之學校,應就編制內教師實缺總額扣除控管名額後提
撥至少二分之一以上缺額(缺額僅一名者,得不提撥)供教
師單調介聘,並依類科逐一開列缺額,提報委員會。其缺額
一經送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更改。
2、介聘作業依下列順序辦理:
(1)單調。
(2)互調。
3、學校得依師資結構開列與連動出缺不同類科之缺額。
4、參加本介聘之教師得填報志願學校至多二十所(附件二)。
5、教師填報志願學校,於積分審查確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6、介聘結果公布三天前,教師得以書面提出撤銷申請。
(三)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獎懲、研習等條件依序辦
理。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四)申請介聘之教師,介聘成功時,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其他教
師介聘。
(五)達成介聘後公告於教育處網站。
(六)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或互調學校。
八、達成介聘之教師,應於作業完成後,於指定時間內親自至達成介聘學校報到,未於指定時間內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校,不得異議。
九、教師得同時提出縣內與外縣(市)介聘申請案,若縣外介聘達成者
,由本府教育處逕行於介聘電腦作業系統中駁回其縣內介聘申請。
十、介聘作業完成後,學校因減班或其他因素導致缺額消失時,本府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廢止原介聘結果。當事人仍
留原校服務,並依介聘作業順序逆向尋找調入該校教師連帶回原
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