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文創作風氣,培養藝文人
才,為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留存下各類型藝文資料,以厚植本
縣藝文資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凡未曾出版之文學、美術、音樂及藝文相關之攝影、報
導、採集、翻譯、調查研究及其他出版作品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設籍本縣者。
(二)本縣立案滿一年以上之團體。
(三)作品為書寫或表現本縣人物風誌等。
四、申請方式: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
,如為個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團體或法人組織應另附立案或登記
證書影本,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金額:由本局補助出版所需總經費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上限
為新臺幣六萬元。
六、審查模式:本局受理申請後,得視案件之數量、屬性或時程,召開
審查會予以審查,或採個案審查之。
前項審查得邀請專家參與或協助之。
七、經費補助與核銷:
(一)本局核准補助後函知核定結果。
(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受補助者應於出版品出版後,檢附領據
、原始憑證及結報表,向本局申報,本局依規撥付。
(三)有關補助個人屬其他所得之稅賦,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個人申
報。
(四)有關撥款與核銷細節,依據「中央政府及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者義務及不予補助事項:
(一)受補助出版品,應註明「本出版品獲花蓮縣文化局補助」字樣
,並將本局列為辦理機關,花蓮縣政府列為指導機關。
(二)受補助出版品於印製完成,需提供本局五十本典藏閱覽與推廣
,本局須加購時,補助者應同意本局以成本價購置,作者另應
於年底配合參加本局年度新書發表記者會。
(三)受補助出版發行之作品,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局得做非營
利之無限期使用。
(四)受補助出版品不得抄襲、模仿,如有違反著作權,除取消補助
資格外,作者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社區報章、期刊、雜誌、通訊等連續性出版品不予補助。
(六)同一出版品不得向花蓮縣政府重覆申請,同時向兩個以上機關
申請時,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七)曾受本局補助,經評估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經費者
,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