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人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含社區發展協會)、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
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
體。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辦理各項敬老活動、長青運動會、才藝競賽或運動競
賽及老人福利宣導…等活動。申請補助時需檢附活動計畫
書、經費概算表。
(二)每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整為限。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整。
(二)社區型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
費、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雜
支(最高五千元整)。
(四)一般活動辦理單位須自訂自籌款百分之二十之比率。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
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貳、老人長青大學(學苑)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轄內立案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公益社團法人、財
團法人、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每班需收滿二十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才給予補助,且每班
期至少需三個月以上。
(二)申請補助時需檢附申請書、實施計畫、立案證書、章程、
課程表、講師名冊(含簡歷)、招生報名表等。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依本府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辦學績效
欠佳單位另行專案輔導)、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之規定,
核算補助經費。
(二)提供老人學習成長課程,三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六萬
元整,六個月期班每班最高補助十一萬元整。
(三)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開學及結業典
禮費用、演講費、雜支(最高五千元)…等。
凡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參、老人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所轄社區發展協會長壽俱樂部、經
本府核准立案之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原則:
(一)受補助者須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
(二)每人每年限補助一次,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補助標準:
(一)一日遊自強活動每人補助四百元,二日遊以上自強活動每
人補助八百元。
(二)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未重複申請,每十名配置工作人員一
名,尾數五名以上,再加工作人員一名,每部遊覽車最多
配置四名工作人員。
四、申請補助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須檢具活動計畫、行程表、經費概算表及參加會
員名冊(名冊需上本府老人及身障團體自強活動名冊管理
系統登錄),於活動日前二週函送本府申請。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及行程,如有變更或延期應事先報
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旅行平安保險費收據正本、保險
人名冊、支出原始憑證、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
鄉(鎮、市)公所,需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補助經費結
報表(免送原始憑證)函送本府核撥補助。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
,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查核。
肆、身心障礙者一般活動(各項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補助原則:
(一)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助。
(二)獎金、紀念品不予補助(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不
在此限)。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每案最高補助八萬元
整。
(二)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
評審費、器材租金、交通費、誤餐費、保險費、雜支
(最高五千元)等。
凡經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
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
活動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
報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經費支出明細表、參加人員名冊、領款收
據、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
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
冊,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
查核。
伍、身心障礙者自強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機構。
二、一般補助標準:
(一)以身心障礙者本人及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
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因參加自強活動致其未滿六歲子女乏人照顧而
需同行者,得予以補助。
(三)以縣外活動為限,每人每年補助一次,並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工作人員不在此限)
(四)每次活動至多三天二夜,每人每天補助八百元整,六歲
以下子女得減半補助。
(五)每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每年最多補助一次。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
額限制。
三、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四、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之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暨經費概算表應於
活動舉辦前二週送府以憑補助。
(二)計畫執行需依原訂日期、項目為原則,如需變更應事先
報府核備。
(三)核銷時需檢附領款收據、參加人員名冊、保險費收據正
本、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八張(一式二份)等核撥
補助款。
(四)留存受補(捐)助團體、機構之支出原始憑證應裝訂成
冊,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俾備審計機關與本府隨時派員
查核。
陸、花蓮縣身心障礙團體會務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經本府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每年補助團體會務經費最高新台幣40萬元整。
(二)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
獎金、獎品、紀念品、服裝、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
三、補助項目:
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
金提撥…等)、辦公費(文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
瓦斯費、水費、交通補助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差旅費、
活動費、設施設備費包含無障礙設施改善)。
四、補助款申請及撥付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核撥需檢附
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年度內採三次撥付,不
限定經費撥付及核銷時間,第一次先行預撥新台幣20萬
元,支出原始憑證送府完成核銷後,再預撥第二次補助
款新台幣10萬元,第三次補助款以原始憑證核銷後實付之。
(二)凡接受人事費用補助聘用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團體自辦
或本府及本府委託相關單位辦理至少20小時以上身心障
礙專業課程,透過專業研習提升會務工作人員專業知能
,以提供會員更優質服務品質。
柒、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設施設備補助作業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補助:興(修)建與充實(更新)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10萬元整。
(二)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三)以申請補助改善無障礙設施為主要優先,其次為一般修繕
及充實設備。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須檢具估價單。
(二)無障礙修繕工程應檢附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
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規劃設計圖說及估價
明細表(小型修繕僅需檢具合法建物相關證明文件)。
四、核銷注意事項: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設備上標示「補助年度」、「補助單位」
、「經費來源」字樣及標章,並列財產清冊報府備查。
捌、推展兒童、少年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
專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方案: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
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金
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方案:辦理各項講座、成長團體、親職教育、研
習訓練、課後照顧、個案管理、觀摩活動及宣傳及其他福
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
1、托育服務:辦理弱勢家庭臨托服務方案、遊樂設施管
理人員訓練等。
2、兒少服務:辦理家事法兒少出庭服務方案、收出養服
務方案、兒童及少年社區論壇及弱勢家庭訪視等。
3、兒少保護:辦理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兒少
返家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適應方案、兒少性交易行為
人輔導教育、兒童及少年親屬照顧、寄養家庭及親屬
寄養支持性服務方案等。
4、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視及輔導費、撰
稿費(六百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諮商費、志工交
通及誤餐費、場地費、佈置費、印刷費、住宿費、交通費
、器材租金、膳食費、保險費、宣導品、團體領導費、協
同領導費、督導費、材料費、臨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
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
五千元)…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玖、推展婦女福利服務(含婦女權益、單親家庭、外籍配偶)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鄉(鎮、市)公所、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大專
院校。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最高全
額補助。
(三)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
備三年內不予重複補助為原則。
(四)興建、改建及修繕等工程經實地勘查並簽准後,依發包
金額核實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性活動:辦理知性講座、促進權益活動、成長團體
、互助網絡、親職教育、親子活動、課後照顧、個案管理
、研習訓練、觀摩活動、宣導及其他福利服務活動。
(二)政策性方案:辦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
AW)推廣工作、辦理婦女權益促進及提升性別平權方案
、新移民關懷訪視福利服務及其他專案簽辦核定之婦女福
利計畫。
(三)補助講師鐘點費(含翻譯人員費)、專家出席費、個案訪
視及輔導費、撰稿費(六百三十元/千字)、心理輔導與
諮商費、通譯費(300元/時)、裁判費、場地費、佈置費
、印刷費、材料費、獎牌(杯)製作費、住宿費(最多以
三天二夜計)、交通費、器材租金、膳食費、保險費、臨
時酬勞費、專案計畫管理費(最高不超過核定補助總經費
百分之五)及雜支(最高五千元整)等。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工作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鄉(鎮、市)公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
慈善事業、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大專院校。
(二)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二)充實設施設備:每案最高補助三十萬元整,同一設施設備
,以三年內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三)方案計畫: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整,惟經專案簽准不在此
限。
(四)政策性方案:視補助預算額度,依方案需要核定,最高全
額補助。
三、補助項目:
(一)一般研習及宣導活動、團體、講座、觀摩:補助講師鐘點
費、學者專家出席費、表演演出費、稿費、場地費、佈置
費、器材租用費、文具印刷費、住宿費(最多以三天二
夜計)、製作費、設計費、剪輯費、播出費、版權費、拷
貝費、專案計畫管理費、交通費、膳食費、臨時酬勞費、
雜支及相關綜合性項目。
(二)辦理各項督導會議:補助外聘督導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一千六百元,學者專家出席費、場地費、印刷費、器材租
借費、膳食費等、交通費及雜支。
(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團體治療或輔導計
畫方案:補助講師及督導鐘點費(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
助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一千六百元,未滿一
小時者減半支給)、學者專家出席費、交通費、場地費、
場地佈置費、文具印刷費、器材租借費、稿費、膳食費、
臨時酬勞費及雜支。
(四)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獎金。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壹、志願服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立案團體。
二、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
(四)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
趣味競賽、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
研討會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補助全縣性志願服務會報,運用
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
宣、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三、一般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
印刷費、器材租借費、宣導文宣、膳費及雜支、佈置
費、學者專家出席費、撰稿費、表演演出費、保險費、
文具用品費、郵電費。
(二)補助標準:
1、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
最高補助十萬元整。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八百元整;外聘每小
時最高一千六百元整。
3、交通費、住宿費以實報實銷;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4、膳費(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5、雜支每案最高補助五千元整。
6、如係本府舉辦之全縣性競賽活動,經簽准亦得補助
獎金及獎牌。
7、出席費每人每次2,000元。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
金額限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拾貳、辦理社團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社會團體、立案社會福利機構、立案社
會福利慈善基金會。
二、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裁判費、器材租金
、交通費、誤餐費、茶水費、文宣資料費、保險費、獎(杯)
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整)等。
三、一般補助標準:
(一)一般活動:對於同一民間團體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二萬元為原則。
(二)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
之民間團體;經本府許可立案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
工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
請補助計畫具公益性質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適
用前目(一)規定。
(三)慶典有關活動、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慶生會不予補
助。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
動,不予補助。
凡敘明原因、專案簽准之活動,不受前項補助項目及金額限
制。
四、政策性補助:視預算額度,依個案需要核定。
五、受理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1個月提出申請。
拾參、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休閒活動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本府立案企、產、職業工會或政府立案公益團體。
二、補助標準:
(一)勞工教育及休閒活動:
1、本縣各企、產、職業工會辦理勞工教育、職業訓練
及休閒活動,每場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元(並得依
提報計畫性質調整補助額度),小型工會無力自行
辦理活動者,得由縣總工會邀集若干工會聯合辦理。
2、依據各企、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訂定補助比例表
(如附件),決定補助人數。
(二)第二專長訓練: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並比照職業訓練
規定,一般身分生得酌收學雜費百分之二十,特殊身分
生(身心障礙、原住民、低收入、負擔家計婦女等)免
收一切費用。惟受補助單位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入場門票費、文具
費、裁判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交通費、誤餐費、郵電
費、保險費、獎(杯)牌製作費、雜支費(最高五千元)。
拾肆、工會聯合組織暨身心障礙者工會團體會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府依工會法登記之工會聯合組織或由身心障礙者組成之工
會團體。
二、補助標準:
慶典有關活動、慶生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獎金
、獎品、紀念品、服裝、餐敘性質等經費不予補助。惟受補助
單位自籌款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補助項目:
會務人員人事費(含勞、健保費、保險費、年終獎金、勞退
金提撥…等)、辦公費(文具紙張用品費、印刷費、郵電費、
瓦斯費、水費、汽車維修費、汽油費、差旅費)。
四、計畫執行暨核銷時注意事項:
申請會務補助之受補助單位應設置專款專用帳戶,申請經費
核撥需檢附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拾伍、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補助原則:
一、補助對象:
本縣登記立案身心障礙團體(機構)、公(私)立學校、視
障者按摩院(中心、小棧)、本縣進用身心障礙者公(私)
立機構及事業單位。
二、補助標準: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各項業務均屬政策性補助,受補助
單位免負擔自籌款;參加身心障礙職業訓練或進修訓練者以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先,受訓學員免收一切費用、依據勞
動部核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分之二十經費。
三、補助項目:
講師費、助理講師鐘點費及交通費、庇護工場(商店)設備
費、委員出席費及交通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具
費、器材租金費、材料費、保險費、營業稅、依據勞動部核
定補助項目本府配合補助百分之二十經費、雜支費(最高五
千元)。
拾陸、核銷注意事項及考核
一、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核銷,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
務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如下:
(一)領據:茲收到花蓮縣政府補助本會辦理…活動經費新台
幣…元。此致花蓮縣政府,具領人:組織全銜、圖記
(單位章)、負責人章、會計、出納、地址、電話、帳
號(填寫行庫或郵局地址)。(如附表一)
(二)發票之抬頭。【應填註受補(捐)助團體、機構全銜】。
(三)收據:收據內容除買受人、日期、摘要(品名)、數量
、單價、總價等應載明清楚無誤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
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
未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
、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四)各人薪資所得:印領清冊(姓名、出生、身分證字號、金
額、地址、印章)所得扣繳憑單第四聯。
(五)郵資─附郵寄清單。
(六)印刷─附樣張及印刷品一角印列年月日張數。
(七)凡各種用印章(發票、收據、領據、核章)一定要清楚。
(八)核銷時所檢附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二)應詳列核銷
項目、憑證金額、本府補助款項、其他機關單位補助款項
、自籌款項及各款項之百分比。鄉(鎮、市)公所採納入
預算方式辦理者,免附原始憑證。
(九)成果照片。(如附表三)詳列活動名稱、活動時間、活動
地點、活動效益。
二、補助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與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
證,依「花蓮縣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要點」第八
點(一)、(二)規定辦理。
三、考核
訂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