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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3.07.18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133575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引進具有教育業務相關專長教師支

        援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調用教師,係指花蓮縣縣立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之教師

       ,至本府教育處支援辦理教育行政業務或相關專案計畫。

 

三、本府調用學校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及其服務學校同意;調用人

        數以實際需要為原則。

 

四、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

       ,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

 

五、調用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得於調用期間聘用代理(課)教師代其課務

       ,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

 

六、為使調用教師與原服務學校之行政與教學保持聯繫,本府得視需要

       核予公假,以利調用教師返校參與學校行政、教學(含協同教學)

       或參與課程規劃研發與教學設計等相關工作。

 

七、調用教師之待遇按其原應領薪級支薪,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薪(年功俸)、學術研究費、考核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

                 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津貼給與,由原服務學校依

                 規定支給。

     (二)調用教師之強制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及相關補助比照兼

                 任行政教師,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支給。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教育處核定應歸建者。

 

九、調用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與差勤管理,由本府教育處評核後,

        送交原服務學校辦理考核。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由本府教育處另訂補充規定或依中央主管機關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