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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3.07.24 |
發文字號: |
府主歲字第1030132157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補充規定 |
內容: |
一、為規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
報支標準及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惟所增加之經費仍應嚴
格控制,由各單位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不得據以要求追
加預算或動支預備金支應。
二、各單位對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務請貫徹分層負責之精神,
責由各級主管按其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覈實報支,
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
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
原則。
三、縣外出差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
數額內,檢據覈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不得報支。
四、員工出差外縣市,為節省公帑,以搭乘鐵(公)路車輛為原則,倘
因緊急公務,非乘飛機或高鐵無法及時趕達者,應在出差請示單備
註欄註明須搭乘飛機或高鐵之原因及起訖地點,並陳局處主管核准
,始得報支。搭乘飛機及高鐵公差者,無往返行程,限公差當天往
返;若有特殊原因無法於當天往返者,應由一層核准。
搭乘飛機往返台北公差者,工作僅須半日者,限當天往返。
五、本縣所轄各鄉(鎮、市)公所,得視本身財力在規定標準範圍內,自
行核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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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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