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為齊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
審查作業,減少遠途民眾申辦之往返次數,提昇便民服務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二、除單一窗口得受理之簡易登記案件及大宗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
筆以上、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上或連件件數三件以上者)不適用本
要點外,其他各類登記案件均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受理對象:
(一)其他直轄市、縣市地區之本人或代理人。
(二)本縣境內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之本人或代理人。
四、作業程序:
(一)收件人員受理遠途民眾申請先行審查登記案件後,應於登記申
請書加蓋「遠途先審」戳記,並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
審查紀錄表(如附件一),另提出「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通
報單」(如附件二)與「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滿意度調查表」
(如附件三)供申請人填寫。
(二)完成收件及計收規費後,由收件人員帶領申請人前往審查區,
連同「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通報單」與登記案件交予承辦該
案之初審人員。
(三)初審人員接獲案件時,除應即詳閱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通
報單」內容以了解申請人需求外,並應立即先行審查,依決行
層級逐級陳核;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
(四)案件須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不能當場
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
由或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五)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
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
書。
(六)先行審查服務完畢後,初審人員應依通報單內容通知服務台或
相關櫃台續行提供服務並請申請人將調查表繳回。
五、案件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有關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
規定,仍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
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六、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應置專卷將「登記案件
先行審查服務通報單」、「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滿意度調查表」
歸檔備供查考。
七、土地登記機關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流程詳後
附示意圖(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