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
申請機關)辦理鄉(鎮、市)村(里)相關活動,以匯聚村里力量
,共同推展相關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補助對象為本縣鄉(鎮、市)公所,鄉(鎮、
市)公所辦理下列活動時,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民俗文化、祭典節慶或重要歷史事件紀念等相關活動。
(二)端正風俗、教化人心、凝聚村里力量相關活動。
(三)其他民政或村里相關業務活動。
三、補助原則及限制:
(一)申請機關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本府提
出申請。
(二)獎金、獎品、宣導品、紀念品、服裝、聚餐、煙火、禮券
(包含商品券、園遊會券等)及硬體建設(資本門)等項目不
予補助。
(三)申請機關應另行編列自籌款,其比率不得低於活動總經費百
分之三十。
(四)補助金額按「花蓮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相關規定
,依鄉(鎮、市)公所財力等級,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或酌
予補助事項扣除所獲補助款(如中央、企業捐款等)後,以
不足數之1/2為補助上限額度辦理。
(五)本府每年就同一申請機關之申請,同一活動僅補助一次。
(六)補助經費如涉及財務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
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特殊活動經檢附活動計畫書送本府核可者,其補助金額及次
數不受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限制。
四、經核准之補助案,申請機關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時:
(一)應於活動執行二星期前提出變更計畫,函報本府核定。
(二)若計畫總經費有減少,補助金額依原核定補助比率核減之
(三)未提出變更計畫者,本府得視情況撤銷該補助案。
五、申請機關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函。
(二)活動計畫書: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機關、指導機關、承
辦機關、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及經費來源。
(三)經費預算明細表(申請機關代表人、會計、承辦人均須核章)
:內容應包括項目、規格、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
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用途、包含細項說明)等項。
(四)經費來源:含各補助機關之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一案件向
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
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之款項。
六、活動計畫執行及核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受補助機關應確實依照核定之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
得移作他用),於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
(二)受補助機關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文宣資料之
適當位置標明廣告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及附日期之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府。
(三)受補助機關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收款收據、納入預
算證明、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表1)、「花蓮縣政府補助經
費結報表(表2)」及成果報告(含照片)等資料報府核實撥
款,如同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載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
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府得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視本府財政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