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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3.08.18 |
發文字號: |
府消保字第1030154423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熱心服務之社會人力資源
,參與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業務之推動,提升服務績效,特成立花
蓮縣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隊隸屬於「花蓮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室」(以下簡稱本室),受
本室指揮監督。
三、本隊志工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以上,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具服務熱枕及責任
感,略有書寫能力。
(二)志工入隊前需參加本府培訓課程,於完成訓練及見習階段後,
略有消費者保護常識,經本室認可者。
四、本隊之組織如下:
(一)本隊置隊長一人,綜理隊務、副隊長及總督導各一人,襄助隊
長處 理隊務,均由全體隊員推舉產生。並得視工作分配需求置
組長若干人,由隊長聘任之。
(二)隊長任期二年,連任以一次為限;任期內因故請辭或因故無法執
行職務時,由副隊長及總督導互推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
五、服務項目:
(一)於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供電話或面談之諮詢及記錄;書面申
訴及調解案件之受理。
(二)協助辦理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活動。
(三)配合本室業務需要,協助進行實地訪查。
(四)其他有關服務之支援及協助事項。
六、服務須知:
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
(三)服務時,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四)服務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本室處理。
(五)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六)未規定事項,依志工倫理守則執行勤務。
志工服務違反前項規定,經勸告無效者,停止其服務;因而損害民
眾權益或影響團體聲譽,其情節重大並查證屬實者,得取消其志工
資格。
七、志工福利:
(一)核實補助誤餐費及交通費,每人每日最多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
元;並享有意外事故平安保險。
(二)參加本室舉辦之教育訓練、志工聯誼會及觀摩研習活動。
(三)熱心服務、表現優異之志工,由本室頒發感謝狀及獎品公開獎
勵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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