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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花蓮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告機關: 花蓮縣政府
公告日期: 103.11.10
公告字號: 府民宗字第1030203549B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花蓮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制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5條。

三、「花蓮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民政處。
      (二)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34723轉366、367。
      (四)傳真:03-8236691。
      (五)電子信箱:fuyu422924@nt.hl.gov.tw

總 說 明:
本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已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府民宗字第09800307
67B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惟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
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20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一百零五條,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10003386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內容如原條例第六條設置私立殯
葬設施主體、原條例第十條刪除公共性紀念墓園規定等,為配合殯葬管
理條例修正條文,及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審花縣一字第1030001474號函建議事項,以因應社會經濟變遷,特修正
、增定、刪除本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若干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區分納骨塔(堂)及納骨牆(或其他形式之存放設施)設置標準。(修正條
        文第八條、第八條之一)

二、放寬既存未規劃墓區及墓基之公墓墓基面積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三、合併本縣殯葬設施、殯葬禮儀服務業評鑑次數。(修正條文第三十
        二條)

四、增訂修繕合法私人墳墓處理方式。(增定條文第五十一條)

五、新增本縣屍體久不歛葬時限限制,違反時限提高罰鍰金額。(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

六、增訂殯葬設施違法裁處案件限期改善條件及時間限制。(增定條文第
       五十二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