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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3.10.27 |
發文字號: |
府警保安字第103020416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民力,結合民間力量,增
進協勤能力,協同推展相關業務,爰依「花蓮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本要點所稱相關業務係指: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運作
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之
任務。
四、補助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及額度由本局依據編列之預算、申請計畫內容、執
行能力、配合款比例、推展相關業務等條件,逐案核定。
(二)前款之配合款比例以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但經本局專案簽
核在案之補助款項不在此限,不計列配合款。
(三)本項經費補助核發,於每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
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四)補助經費以人員為單位,每人依經費分配額補助,但以大隊、
中隊、分隊之方式執行運用之。
(五)補助款用於財物或勞務採購者,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五、除專案核定者外,補助款依下列基準表核定:
(一)參訪費
序號 |
項目 |
單位 |
單價(元)上限 |
備註 |
1 |
縣外住宿費 |
人/日 |
1600 |
1、除前列標準外,其餘住
宿費及交通費,依國內
出差旅費標準辦理。
2、雜費(含誤餐、茶水、保
險等)。
3、以上實際執行時,於核
定補助額度內核實列支。
|
2 |
交通費 |
輛/日 |
遊覽車:
縣內每日新台幣7,000元,宜蘭、台東10,000元,除本縣、宜蘭、台東以外15,000元 |
3 |
雜費 |
人/日 |
400 |
(二)基本維持費
花蓮縣民防總隊所屬各協勤民力編組單位基本維持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表 |
項 目 |
基 準 |
備 考 |
1、事務費 |
壹、單位:新臺幣元。
貳、說明:
一、各民力編組單
位基本維持補
助經費以於該
單位年度分配
額度內勻支;
所報補助費不
得與其他單位
補助或與六星
計畫補助重複
報支。
二、駐地租金補助
,以駐地向行政
機關或學校所
有或所屬單位
經管者為原則。
三、應勤裝備採購
後,應依規定
填製物品增加
單及物品登紀
簿備查,並須
敘明廠牌、規
格(序號)列管,
使用年限為2年
,但以不堪使用
為原則,損壞之
器具應照相陳報
分局辦理報廢。
(本案經費支出
以該單位分配金
額之百分之三十
為限)。
四、辦理隊務會議
(報)場所,以協
調借用或租用機
關學校之會議場
所為原則;如需
租用其他場所者
應先報核,隊務
會議應與推展隊
務或治安、交通
有關之事項;地
點以於駐地或輔
導運用轄區或縣
境內適當處所
為之。
五、為撙節經費,
辦理隊務會議
(報),每年以四
次為限;所購用
之器具,如仍可
使用者應留存
使用,避免浪
費。(如紅布條)
六、請於每年11月
15日前將核銷
憑證等相關資
料送警察局辦
理,逾期、延
誤核銷作業者
,由該協勤民
力編組自行負
責。
|
(1)水費、電費、電話
、 駐地租 金補助
費 |
以協勤民力單位勤務
據點為限,檢據核實
辦理核銷;水費(每年
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電費(每年以新臺幣
一萬元為限)、電話
(每季以新臺幣二千元
為限)、駐地租金補助
費(每年以新臺幣三萬
六千元為限)。 |
(2)油料補助費 |
1、民防、義勇警警、
山地義勇警察、社
區守望相助隊:
每季汽車以一輛
為限,機車以該單
位成員所有者為限
,最多二十輛;汽
車最高補助五百
公升,機車每輛最
高補助二十五公升
,檢附發票及相關
資料報核。
2、義勇交通警察:
每季巡邏用汽、機
車以該隊成員所有
者為限,每季汽、
機車每輛最高補助
五十公升,檢附發
票報核。
3、以上協勤民力大、
中隊執行
各分隊視導勤務仍
依上述規定報核,
並檢附發票及相關
資料。 |
(3)夜點費、誤餐費 |
勤務執行至二十三時
或二十三時至六時前
服勤者核報夜點費;
逾六時者者核報早餐
;逾十二時或十八時
者核報誤餐費,檢據
附民力單位輪值表或
勤務表,夜、早點每
人四十元,午、晚誤
餐每人八十元。 |
(4)、文具雜支費 |
以供協勤單位勤務及
隊務運作所需之文具
及雜支核實報支,每
季以二千元為限。 |
2、裝備費 |
腳踏車、指揮棒、、雨具、照明設備、警笛、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袖套、反光手套、電池等應勤器具。 |
於該單位年度分配額
度百分之三十內自行
購買(裝備單價一萬元
以內),數量應與實際
協勤或隊務運作需要
者並符合比例為原則。 |
3、隊務會議(報) |
(1)布置費 |
每次最高補助二千元。 |
(2)場地及器材租用費 |
核實報支,惟每次各
以六千元為限;辦理
次數一年四次為限。 |
(3)文具印刷費 |
以與隊務會議需用者
,電腦耗材(墨水匣
、碳粉匣、光碟及磁
碟片可核實報支,影
印機碳粉匣以1支為限)。 |
(4)誤餐費及茶水費 |
會議所需誤餐費,以
每人八十元為限;飲
料、茶水費另計,可
核實報銷。
|
(5)其他行政雜支 |
與會議有關及所需之
行政雜支,如照片沖
洗費、紀錄保存之影
光碟燒錄費等,每次
以六千元為限。 |
4、汽機車維護費 |
供民力編組協勤(勤務)使用之車輛維護費 |
以各民力編組所屬之
汽機車為限,每單位
每年汽車以一輛為限
,最高補助一萬元;
機車以三輛為限,每
輛最高補助一千五百
元,需檢附估價單及
照片。 |
|
六、申請補助及經費核銷應檢附下列文書,向各分局提出申請,核轉本
局補助;惟本作業要點第五點(二)基本維持經費部分,除隊務會議
(報)項目需申請外,其餘得免提申請表及計畫書。
(一)申請補助: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
2、補助計畫書(如附件2),應載明活動目的、主(協)辦單位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人數)、活動內容、預
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單位負責人、會計單位、承辦人
均應核章)及來源等。
3、經費概算表(如附件3)。
(二)經費核銷:
1、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如附件4)。
2、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5)。
3、領據(如附件6)。
4、執行單位辦理成果報告表及照片(如附件7)。
七、審核、經費核銷及作業程序:
(一)本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每年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後,依程
序辦理專款專用,並於每年11月15日前辦理經費核銷完畢。
(二)受理協勤民力(義警、民防、山地義警、村(里)社區守望相助
隊、義交)申請經費補助後,應依審核標準表(如附件8)所
列事項審核,如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而能補正者,應通知或函請
申請人於5日內補正,無法補正者,則不予通過審核。
(三)各隊所提出之經費概算表,應與實際核銷項目一致,項目如
有變更,應報請分局核備,並副知本局。
(四)經費核發、核銷補助款及結報,本局或分局受理申請完畢後應
要求受補助之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1個月內,將補助經費
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核銷單據及憑證送分局審核(如附件
9)相關支出是否與補助計畫及補助概算表項目相同,經費使
用是否符合補助範圍等,審核通過後將審核結果連同各隊領據
函報本局,經本局複核通過後核撥補助款至各分局轉發或撥入
各申請補助經費之單位。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各隊補助經費結
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
機關實際獎補助金額。
(六)各隊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繳回。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協勤民力經費補助審核工作, 本局將配合每年業務檢查
,至各分局督導考核執行情形,並列入年度業務督導評核項
目。
(二)本局或分局協勤民力承辦人對各隊核銷之單據,應嚴加審核
,並督飭各隊按實核銷,如發現對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
獎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形,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
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獎補助案件停止獎補助。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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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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