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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3.10.22 |
發文字號: |
府社福字第103020128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身心
障礙者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
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房屋租金係指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因無自有
住宅而租賃合法房屋居住支付之租金。
前項所稱同住扶養者,係指身心障礙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其配偶
之直系血親並與其同住之人。
三、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助
(以下簡稱補助金):
(一)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領有本縣核(補、換)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者。
(二)所租賃房屋位於本縣。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
,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者,其範圍包括:輔助人民貸
款自購住宅利息補助、國民住宅之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
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或其他相關政府
補助。
(五)未獲政府補助住宿養護費用者。
(六)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七)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房屋證明或使用執照。
(八)無自有住宅。
四、本規定之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二百元,最高補助七坪,並以
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二坪,並
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新台幣二百元,最高補助十七坪
,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四)實際租金總額低於補助金額度者,以實際租金金額覈實補助。
(五)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
(六)身心障礙者依本規定所申領之補助金,併同依其他法令所領取
之各項補助總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政府公告之基本工
資。
五、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補助,並追繳自該事由發生後
已核發之補助金: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未親自居住。
(三)身心障礙者進住福利機構。
(四)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或租賃房屋所在地(遷居縣內他處仍符合本
補助標準者,須重新申辦)。
(五)租賃有虛偽情事。
(六)喪失第三點各款所定補助資格者。
六、申請程序:(本補助金採每年申請制)
(一)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
所)提出申請,經公所初審完竣並報請本府核定後,由公所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生活
補助等相關證明文件。
4、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倘契約書由房屋所有權人委託他人簽
訂者,應另附委託授權書,如附件二)及租賃房屋之房屋稅繳
納證明。
5、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三個月內全戶總人口之戶籍
謄本。
6、身心障礙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近六個月之往來交易紀
錄影本。
7、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年度所得及財產查詢清單。
(二)經公所初審符合補助規定者,應即函報本府複審。但於年度終
了前提出申請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府。
(三)補助期間,公所應不定期訪查申請人居住狀態,倘受補助人之
補助資格、條件消失或變動,公所應即函報本府停止補助;倘租
賃房屋所在地變動或戶內人口異動,申請人應於變更十五日內檢
送異動資料向公所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當年度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以一年為限
。補助期滿如欲繼續申請補助者,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八、經本府核定符合補助者,追溯自受理申請日發給。但資料檢附不全
者,自資料補正日起發給。
前項發給日在該月十五日以前者,該月之補助以全月計;在十六日
以後者,以半個月計,補助金並自次月中旬前,按月撥付身心障礙
者本人郵局帳戶。
九、本補助金由本府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但年度預算不足時,
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十、本規定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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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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