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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草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公告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公告日期: |
104.01.07 |
公告字號: |
府農保字第104000172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預告修正「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草案。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八條及地方
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七款第一目。
三、「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日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農業處。
(二)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1999。
(四)傳真:(03)8221912。
(五)電子郵件:jiuan@nt.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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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花蓮縣申請興建農業設施高度及樓層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
授權訂定之,本標準自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公告發布,施行至今皆未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鑒於農業產業發展益趨多元,新興
科技與產業結合之設施型態亦與日俱進,故傳統以「耕作、生產」為思
考的農地管理,須從產業價值鏈體系作適度調整,以因應產業發展需求,
兼顧農地資源之保育與利用,於一○二年十月九日修正本辦法(如附件1) ,
並大幅調整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及申請基準條件,為配合本辦法設施細
目名稱及基準條件之調整,並依據本縣農業發展方向及農民生產經營實際
需求,現行規定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本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辦法之修正施行,爰修正各項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名稱及設
施高度。(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定農業設施興建高度,自基地地面線至建築物最高點之垂直高度。
(增訂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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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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