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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服務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4.01.16 |
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121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服務作業原則」。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小型復康巴士乘客服務作業原則 |
內容: |
一、本原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訂定之。
二、本原則之服務對象為除需全臥床且無法乘坐輪椅者外,凡設籍本縣之
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學校例外)且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學生,經專業人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巴氏量表平地走動項目為五分以下。
(二)重度以上視障。
三、本原則之服務區域起迄及行經路線限於本縣境內。
四、本原則之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五、本原則之服務申請方式、程序、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悉依本府
花蓮縣小型復康巴士營運管理及使用收費要點辦理。
六、有就學交通接送服務需求者,依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
辦法及花蓮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申請特
教交通車服務計畫辦理。
七、本原則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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