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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優質之圖書資訊閱覽、
參考諮詢及資訊檢索等服務,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依
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除星期一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
日閉館外,全年開放。
本館各開放服務區域開放時間如下:
一、自修區:九時至二十一時。
二、開架閱覽區:九時至二十一時。
三、兒童閱覽區:九時至二十一時。
四、零-五歲嬰幼兒閱讀區:九時至二十一時。
五、公共圖書館東區資源中心:九時至二十一時。
第 三 條 讀者進入本館應衣著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禁止
攜帶違禁品、飲料、食物、寵物,不可嬉戲、追逐、隨地吐痰、
飲食、赤腳或穿著拖鞋入館;並應將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關閉
或改為震動、靜音。
第 四 條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本館及借閱圖書與視聽資料,應由成年人
陪同。
團體參觀或使用本館者,應事先以書面或現場登記申請同意;
未經同意,於館內進行閱讀以外活動者,本館得予以制止。
第 五 條 讀者於館內使用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館不提供電
力使用。
個人手提電腦、平板電腦不在此限。
讀者於館內使用手機、個人手提電腦、平板電腦或其他私人電器
用品不得影響他人閱讀。
讀者使用圖書資料、設備及場地,應妥善使用,不得有註記、污
損、剪裁、私藏或其他破壞行為。
本館飲用水及其他消耗性物品,僅限供讀者館內之使用,不得攜
出館外。
第 六 條 閱覽期刊、報紙或觀賞視聽資料,一次限取一件;閱畢應
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
第 七 條 讀者攜入本館內之私人物品,應自行保管;本館置物櫃儘供
讀者放置。
私人物品,離館時應攜走之,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讀者離座逾二小時未歸者,本館得取消其使用該座位之權利,並
代為保管其物品。
保管、遺留於本館之私人物品,除易腐物品逕予丟棄外,其他由
本館予以保管,公布一週,期間內讀者得憑身份證明文件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一概以廢棄物處理。
第 八 條 任何人不得於本館內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第 九 條 除緊急避難外,本館安全門或逃生設備,不得擅自開啟。
第二章 閱覽證申請
第 十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持身份證明文件或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入
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或居留證,親自向全縣任
一圖書館服務臺洽填申請表後,即發給花蓮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
(以下簡稱閱覽證),非經本館予以撤銷或廢止,閱覽證持續
有效。
第 十一 條 閱覽證遺失或毀損時,得持身份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臺
幣二十元,向全縣任一圖書館服務臺申請補發。
第三章 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
第 十二 條 讀者憑其閱覽證可向本縣各公共圖書館辦理借閱圖書,每
冊借期二十八日。
每張閱覽證借閱冊數為十冊。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第 十三 條 讀者得憑其閱覽證臨櫃辦理預約借閱圖書,或以電話或網
路預約系統 (讀者應有個人電子信箱)為之,每人限預約五冊,
每冊圖書限三人預約。
約圖書資料僅限已借出或已被預約的圖書資料。
預約圖書,經本館通知後,應於七日內辦理借閱,未辦理借
閱手續,留有預約資料未取紀錄三次,停止其申請預約半年
,如預約 保留期間適逢休館日則順延。
第 十四 條 讀者向本館借閱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若無其他讀者預約
,得於借閱期限內向本館服務臺或本館圖書系統辦理續借。
續借圖書以一次為限,借期自續借次日起算二十八日。
第 十五 條 讀者有借閱逾期未還、停權未期滿或有應賠償情事未繳清
保證金或代購金者,不得辦理借閱、預約、續借、通閱及借
用電腦及平板電腦。
第 十六 條 讀者應於借書期限屆滿前,向原借書圖書館歸還圖書。還書
最後期限逢休館日,順延至開館日歸還。
歸還圖書除現場為之外,亦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掛號郵遞,並於信封註明郵遞還書。還書日期以郵戳
為憑。
二、將圖書投入還書箱。
第 十七 條 本館借出之圖書資料若急需收回時,讀者應於接到通知後
立即歸還。
第 十八 條 讀者得憑閱覽證借閱視聽資料,限於館內數位視聽區席
位使用。每人每次限借一件,借閱人須符合影片分級制度之
相關規定。
第 十九 條 讀者應自行檢查借閱圖書或視聽資料有無撕毀、缺頁、
圈點、評註或污損情事,如有,應於借閱時聲明之。
第 二十 條 本館下列資料不提供外借:
一、報紙、期刊及視聽資料。
二、特藏之原著、手稿、各國譯本珍藏版及典藏文物。
三、其他公務用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
第四章 通閱通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凡持有本縣公共圖書館閱覽證並自備個人電子郵件信箱,
且無逾期書未還、逾期停借、預約資料未取等違規紀錄之讀者
得申請跨區通閱服務。
第二十二條 通閱通還圖書資料服務僅限花蓮縣各公共圖書館之一般圖
書為限,約每星期送件一次,讀者閱畢後,可至本縣任一公共
圖書館歸還圖書資料。
第二十三條 通閱圖書資料以五冊為上限。
通閱之資料類型含圖書、圖書之附件,其他資料則不
提供。
到館三個月內之新書,不受理通閱申請。
通閱圖書之借閱程序與其他應遵守規定與一般借閱圖書相
同。
第二十四條 通閱之圖書如無法借閱時,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並取消該
次申請。
申請期間若有現場讀者先行自架上借閱,以現場讀者優先
,後續再依預約順位配送。
第二十五條 通閱之圖書資料送達取書館時,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於七
日內到館取書。逾期未取書者,則取消不予保留。
第二十六條 申請通閱成功後即不得取消,圖書到館後,未依規定到館
取書達三次者,停止其申請通閱半年;圖書逾期未還,暫停其
通閱服務及一般借閱權利,直到歸還為止。
預約保留期限為七天,由被預約的圖書資料歸還後翌日起計算
,超過期限未到館領取者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
逾期書仍可通還,俟停權期過後方可再行使借閱權。
第二十七條 出借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情事,依各館之遺失賠償辦法
辦理;俟賠償手續完成後,讀者始得再申請通閱通還服務。
第二十八條 通閱通還服務之收費辦法,由本局訂定公告之。
第五章 區域資源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館受國家圖書館指定,為公共圖書館東區資源中心,提
供區域資服務。
前項區域資源服務之範圍為本縣、宜蘭縣或臺東縣民眾。
前項服務得配合國家圖書館推動公共圖書館服務之進度,擴及
於其他區域資源中心或縣市之民眾;亦得增加其他圖書資料之
範圍。
前二項服務之收費辦法,由本局訂定公告之。
第 三十 條 宜蘭縣及臺東縣之民眾欲使用本館區域資源服務者,應使
用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National Document Delivery Service,
簡稱NDDS,網址:https://ndds.stpi.narl.org.tw/)為之。
第三十一條 宜蘭縣及臺東縣民眾,每張借書證申請區域資源服務以五
冊為限。
借期二十八天,得續借一次。
第三十二條 讀者應於接獲受理館通知取書期限內,持該館閱覽證辦理
借閱手續;於借閱期限內將閱畢之圖書資料至該館辦理歸還手
續。
第三十三條 圖書借閱、遺失污損賠償、逾期未取書及圖書逾期未還等
相關規定,均依本館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使用電腦設備
第三十四條 讀者憑閱覽證登記,得依序使用數位視聽區之電腦資訊設
備,欣賞視聽資料或檢索資訊。
使用數位視聽區座位及電腦資訊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書目查詢專用電腦僅供讀者連結本館網站的各項功能,禁
止連結其他網站或從事其他用途。
二、每人每次使用一小時,使用完畢如無其他使用者登記,始
可再登記下一時段;離座超過五分鐘,視同棄權;預約時
間未就座超過五分鐘(以登記時間為準),亦同。
三、如需儲存資料,應自備儲存媒體;列印資料依本館影印收
費方法辦理。
四、讀者無需支付上網費用。但應關閉喇叭,並輕聲使用
鍵盤。
五、讀者如自備手提電腦及其配件者,應自行安裝網路卡及
驅動程式,本館不提供手提電腦安裝及列印之服務。
六、使用自備手提電腦之讀者僅限進入國內教育及政府機構
所屬網站(edu.tw及gov.tw)與本館核可網站之WEB介面
服 務。但電子郵件及檔案傳輸之服務,不受影響。
七、讀者不得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利用電腦設備玩
遊戲、聊天、交友、觀看色情資料;散播惡意程式;非
法下載軟體;從事商業行為及進入違反公序良俗之網頁。
八、使用本館電腦設備遇有任何問題,應洽服務臺人員,不得
自行修復。
第三十五條 讀者得憑閱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親自向本館辦理平板電
腦借用手續。
讀者若未滿六歲,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借用
手續。
使用平板電腦之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讀者借用前,應先了解設備之使用方法;歸還時應由本館
相關人員現場點收,確認原機器如數歸還無誤。
二、每人每次可借閱一部,僅限於館內使用四小時;閉館前借
閱不足四小時者,限於當日閉館前歸還;遇有特殊狀況,
本館有權利通知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配合辦理。
三、使用平板電腦以閱讀電子書、資訊尋求與學習等為原則。
四、讀者不得自行拆裝平板電腦(含配件)機體。
五、讀者應善盡設備保管責任,避免受到食物或飲料污損,遠
離高溫或潮濕之環境。
六、所借出之平板電腦,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
不得私自更換。 若借出期間擅自更換,除須自付版權責
任,並於歸還時恢復原有的作業系統。
七、讀者在歸還平板電腦前應自行清除或備份電腦內存放資料
,本館不負資料之保存及保密責任。
八、平板電腦之使用,倘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牴觸者
,應由使用者負責。
九、平板電腦如有人為因素損壞或遺失,讀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如讀者若佔用平板電腦不歸還或人為因素損壞不賠償者,
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如讀者陳報所借之平板電腦遺失或遭竊,應由館方陪同
讀者至警察機關報案,由讀者敘述平板電腦失或遭竊經
過,並取得報案憑證(報案三聯單之收執聯),如讀者
不配合報案者,應依本規則第四十二條辦理賠償。
第七章 違規處置或賠償
第三十六條 借閱圖書逾期未歸還者,每冊圖書每逾期一天,停止其借
書一天。
停止借書期限未屆滿前,辦理閱覽證掛失補發者,應俟期
限屆滿後,始得再行借書。
第三十七條 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主動
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自行購買原書歸還。
二、依下列標準計價,委託本局代購:
(一)出版未滿五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一點五倍計算。
(二)出版五年以上未滿十年之圖書,按原價之二倍
計算。
(三)出版十年以上之圖書,按原價之三倍計算。
(四)未註明原價之圖書,平裝本以總頁數乘以新台
幣壹元計價,精裝本以總頁數乘以新台幣壹元
伍角計價。
(五)依以上各標準計價之尾數不滿拾元時,以拾
元計算。
本館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代購,如亦無法購得相
同之圖書時 ,得視館藏發展需要,改購其他圖書
抵補。
第三十八條 讀者借閱之視聽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
主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行購買原視聽資料歸還。
二、無法自行購買者,應照價賠償;無定價者,影音光碟
(DVD、VCD、CD-ROM)以新台幣二仟元/卷(片)計價,
雷射 唱片(CD)以新臺幣五佰元/卷(片)計價。
第三十九條 讀者借閱之平板電腦如有遺失或毀損且無法修復者,應主
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行購買原平板電腦(含機台及配備)歸還。
二、無法自行購買者,應照價賠償。
第 四十 條 依前三條規定自行購買原書、視聽資料或平板電腦歸還者
,應將與購買價款相同金額繳交服務臺,作為保證金後,於一個
月內將所購原書或視聽資料繳交服務臺,領回保證金。逾期
未繳交者,由本館逕予代購,所繳保證金視同委託本局代購
所需之價金。
完成保證金及代購金繳交手續之讀者,繼續享有借閱圖書、
視聽資料或平板電腦之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讀者於本館內有違反第三條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本館得視
情節輕重,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情節重大者,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讀者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及服裝不整,有礙
閱讀環境、秩序者,均不得入館。
第四十二條 讀者影印、檢索資料及其他使用行為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
他法令規定。
第四十三條 讀者於館內影印資料應使用館內提供之影印機及印表機
自行影印或列印,並繳交費用。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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