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4.03.13 |
發文字號: |
府教設字第104004802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
內容: |
一、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行政院訂
頒「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外,依本作業規
範辦理。
二、用人費用:
(一)加班費應按業務需要依花蓮縣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
標準暨管制要點覈實指派,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
要隨同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辦理外,應不得超支。
(二)員工健康檢查費預算編列不足時,得在用人費用預算項下
勻支外,應不得超支。
(三)用人費用除有基金來源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收支併
入年度決算辦理外,不得轉入及轉出。
(四)會計年度終了,用人費用若有賸餘,滾存於本基金由本府
教育處統籌控管,作為以後年度教育經費財源。
三、服務費用:
(一)學校基本(含班級)辦公費、基本修繕費及加強辦理社會教
育經費預算年度賸餘留校彈性運用。
(二)工作場所水電費及其他場所水電費應專款專用,結餘款依本
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賸餘款滾存及支用原則規定辦理。
(三)文康活動費除因員額編制增加預算編列數不足支應時,增加
之員額每人按1,500 元之額度得在服務費用預算項下勻支外,
應不得超支。
(四)公共關係費屬特別費性質之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
規定辦理。
四、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預算不足支用時,得由其他業務費預算勻支,
惟若有餘款不得支用於其他項目。
五、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撥付各校執行之款項辦理方式如下:
(一)屬統籌款項,如教育人員待遇準備、教職員工首次退休金、年
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月撫慰金、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公
教人員各項補助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等經費,應以收支併入
年度決算方式辦理。
(二)除前款之統籌款項或經本府核定須調整收支併入年度決算或補
辦預算者外,原則上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執行賸餘應繳回教
育處。
六、中央之計畫型補助款已編入學校年度預算者,若未執行者或執行完
畢如有賸餘,除依原補助機關規定應辦理繳回外,滾存於本基金由
教育處統籌控管,作為以後年度教育經費財源。
七、各校賸餘款支用以發展校務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為限。各校賸餘款
動支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合預算編列期程,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二)年度預算執行期間,確為業務增減需要動用「以前年度賸餘」
者,應依「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辦理超支併決算及補辦預
算注意事項」程序,檢附相關文件專案函報本府核准後併入年
度決算辦理。
八、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
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
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納入預算辦理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程序。
九、因工程或交貨逾期、違約等罰金罰鍰或依法令或契約沒收之金額
(例:保固金、保證金)等不予留存應繳庫。
十、本規範未盡事項,得另以補充規範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