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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原「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同時廢止。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布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布日期: |
104.05.18 |
發布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091186A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原「花蓮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同時廢止。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
內容: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補助對象為就讀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
高級中學或國民教育階段,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獎補助
金:
一、獎學金: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
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或相當於前五
名之獎項。
(二)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品行優良
無不良紀錄者。
二、補助金: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
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當於前三名
之獎項。
(二)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在六十分以上,品行優良
無不良紀錄者。
(三)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同時符合獎學金、補助金資格者,應擇一申請,且
每一競賽或展覽優異證明不得用以重複申請;已依
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同性質獎補助金及上學年度
曾領取本獎補助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金。
第 四 條 各校可推薦之人數,應依各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比例定
之。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超
過五人者,每滿五人,得增加推薦一人,推薦人數應依身
心障礙學生人數比例為之。
第 五 條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應檢具學校審核通過名冊(附
表 一)、申請表(附表二)與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本
府提出申請:
一、獎學金:
(一)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
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或相當於前五名之獎項
證明。。
(二)上學年度總成績證明一份。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國
中三年級成績為準;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國小六年
級成績為準。
二、補助金: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
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或相當於前三名之獎
項證明。
(二)上學年度總成績證明一份。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國
中三年級成績為準;國中一年級學生以國小六年
級成績為準。
(三)特殊表現之學生,應檢附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金之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
三十日止。
第 七 條 獎補助金依下列名額及金額核發:
一、獎學金:
(一)縣立高級中學:每學年一名,每名新臺幣(以
下同)四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年二十五名,每名三千元。
(三)國民小學:每學年五十名,每名二千元。
二、補助金:
(一)縣立高級中學:每學年度一名,每名三千元。
(二)國民中學:學年度二十五名,每名二千元。
(三)國民小學:每學年度五十名,每名一千元。
第 八 條 申請學生超過前條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獎學金:
(一)參加國際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獲獎成績較佳
者。
(二)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較高者;如成績相同
時,以上學期成績及下學期成績相比較,進步
分數較多者。
(三)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補助金者。
二、補助金:
(一)參加國內外區域性競賽或展覽,獲獎成績較佳
者。
(二)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三)上學年度學業總成績平均較高者;如成績相同
時,以上學期成績及下學期度成績相比較,進
步分數較多者。
(四)三年內未曾領取本獎補助金者。
第 九 條 本府得邀請相關人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查小
組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十 條 獲獎補助學生由各校備據代領獎補助金及轉發,各校
並應輔導其適當使用獎補助金。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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