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訂定「104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4.08.20 |
發文字號: |
府建計字第1040158776A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104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104年度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證明核發作業須知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以下簡稱
青年住宅)承購資格證明(以下簡稱本證明)核發作業,特訂定本
作業須知。
二、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至年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戶籍於申請日前一年即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且設
籍本縣累計滿十年者。
(三)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申請日前一年即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籍者。
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四)家庭成員自申請日前三年內名下無房屋移轉紀錄且均無自有住宅。
(五)家庭成員之存款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前項第四款所
稱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
親屬及其配偶。
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已取得本證明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證明。
三、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
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
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
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但個人持有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
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本證明申請方式採網路登記,受理時間及審查相關注意事項,由本
府另行公告之。
五、本證明審查及排序作業方式如下:
(一)網路登記採二階段方式運作。
(二)第一階段以公開抽籤方式排定序號並列冊,其序號屬本梯次開
放戶數內者(即正取戶),轉請戶政及財稅機關提供下列資料進
行第二階段資格審查:
1、家庭成員之戶籍資料。
2、最近三年內動產及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
(三)正取戶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核發本證明;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ㄧ者,駁回本證明之申請:
1、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2、資格不符合本作業須知第二點之規定者。
(四)因本府依前款駁回申請所生該梯次之剩餘戶數,得自備取戶依
序號遞補,並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資格審查,符合資格者核發本
證明。
(五)本梯次已列備取並取得序號但未經本府駁回且未取得本證明者
,本府將於下一梯次之
開放戶數內保留一定數量,依序號遞補並依上開程序辦理審查
及核發證明,剩餘未能取得證明者,取消資格。
六、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十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
依原售價強制買回:
(一)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
(二)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
(三)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
轉他人之虞者。
本府為確保前項原售價買回權,得訂定相關措施。
七、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十年內,
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
轉予他人。
為保全本府強制買回之權利,申請人應於辦理簽約時,同時簽署預
告登記同意書,始完成承購手續。
八、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