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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清查及更正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4.10.08 |
發文字號: |
府地測字第1040194378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清查及更正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面積圖簿不符清查及更正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善意第三人
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土地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
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土地。
三、地政事務所應對前點之土地列入「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
系統WEB版」之「特殊地建號」中進行註記列管,註記文字為「土
地地籍圖計算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較差超過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土地。」。
四、地政事務所應訂定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計畫,並
依下列原則之優先順序辦理更正:
(一)土地複丈發現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者;其他(依據地
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百三十八條)
方式發現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者次之。
(二)重(修)測辦竣後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者。
(三)已辦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計畫
,並已納入地政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資訊
系統之土地。
(四)其他非屬前三款規定之土地,更正優先順序依下列原則辦理
:登記面積大於零點一公頃者;登記面積介於零點零一公頃
至零點一公頃者次之;登記面積小於零點零一公頃者再次之
。登記面積大於零點一公頃者;登記面積介於零點零一公頃至
零點一公頃者次之;登記面積小於零點零一公頃者再次之。
五、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清查及更正,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作業準備:
1、收集新舊簿相關歷年登記資料、複丈申請案、登記申請案
、歷年複丈圖、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如無須現場辦理檢測,就收集之相關圖簿資料予以整理,
進行分析。
(二)查核作業:
1、不需現場辦理檢測:
資料查對部份,核對相關登記簿、申請案件、歷年複丈圖
、地籍調查表,查明資料造成登記錯誤原因。
2、需現場辦理檢測:
(1)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調製土地複丈參考圖,並準
備土地界址點資料、附近圖根點資料、土地面積計算
表、參考圖及地籍調查表等資料。
(2)排定複丈日期、時間、會同地點及測量人員,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依規定辦理複丈作業。
(三)更正作業
1、圖簿資料經檢測後,確有不符需辦理更正者:
(1)召開「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更正說明會」
,並依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及相關規定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進行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2)將查核作業成果於「土地地籍圖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
更正說明會」中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
列入紀錄。
(3)若所有權人同意辦理更正,即辦理後續更正事宜。
(4)若所有權人不同意辦理更正,地政事務所將會議紀錄
函送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及「花蓮縣政府簡化土地及建物
測量錯誤更正登記作業要點」第三點由地政事務所逕
為更正。
2、圖簿資料確有不符時,經審查無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
一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二條及土地法第
六十九條規定適用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並敘明
原因報請本府處理,影本需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之
戳記並認章:
(1)更正登記審查報告表。 (以電腦打字列印詳細填報)
(2)土地登記資料。 (如涉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建檔前之舊
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
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台帳影印本)
(3)原測量成果與檢測資料 (含內、外業檢查紀錄及檢測
圖說)。
(4)更正前後面積分析表。 (含鄰地)
(5)更正同意書或界址協調調處紀錄。 (須檢附同意人或協
調人身分證明文件) 其他可資證明文件。
地政事務所依本府處理結果辦理更正,辦竣後函知土地
所有權人及關係人。
六、地政事務所辦理依第三點註記列管之土地所有權移轉(含共有物分
割、繼承)、他項權利設定、移轉及變更等作業時,應先通知土地
所有權人及關係人,並請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簽署土地面積疑義
通知書後續辦。
若土地所有權人或關係人不簽署通知書,地政事務所應以公文方式
通知,並以雙掛號方式寄送,若以雙掛號方式未能有效送達者,依
行政程序法辦理公示送達。俟公示送達發生效力後,續辦前項所列
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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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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