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花蓮縣居家式托育人員及托嬰中心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
內容: |
一、居家式托育人員:
(一)收費項目及基準: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
金額 |
收費內容 |
半日托育 |
未滿6小時 |
8,000元 |
托育費用
(週一至週五) |
日間托育 |
10小時 |
15,000元 |
全日托育 |
超過16小時 |
22,000元 |
夜間托育 |
午後8時至
翌晨8時且過夜 |
16000元 |
臨時托育(以小時計) |
120元 |
延時托育(以小時計) |
120元 |
副食品(以月計) |
1000元 |
|
備註:
1.以上所列收托費用之金額僅供參考。
2.托育人員與家長雙方協議後,不得任意調漲收費且強制收取上述以外之
費用,並請家長及托育人員雙方協議後簽訂契約行使。
3.試托期間按日計費:月托育費/月工作天數=日托育費,並請家長及托育
人員雙方於試托前達成協議。
4.在本收費基準公告前簽訂之托育契約,居家托育人員收費即高於公告
金額,依收費額度辦理,不受「建構托育制度實施計畫」規定限制。
法規依據: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
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
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
最近二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
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轄內分區收費情形。」
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
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
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4.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托育
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5.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年-107年):
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托育人員應配合事項:「A.居家托
育人員應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與金額,托嬰中心
應依照最近一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退費基準辦理收退費,不
得擅自調高收費總額、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
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倘發現有違反上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除依
法行政處分外,應要求其調回原定收費項目及額度,並退還家長相關差
額(檢附家長領據等佐證資料),且將該名單報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
署並公告周知於「全國托育人員登記及管理資訊系統」。 |
( 二) 調漲幅度:
因本縣家長薪資未必能依消費物價指數調漲,故托育費用建議不調
漲,但副食品及餐點費可依消費物價指數調漲,最高漲度應不超過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
(三)退費機制:
1.任一方欲終止托育,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方得按比例退費,
臨時告知者,則不予收/退費;如有例外,仍可依家長及托育人
員雙方協議計算。
2.退費計算方式:月托費用x (未托育天數/月托育天數) = 退費金額。
二、托嬰中心:
(一)收費上限:
(單位:新台幣元)
托育項目 |
無註冊費用 |
有註冊費用 |
日間托育
6小時以上未滿12小時 |
14,000元 |
11,500 |
半日托育
未滿6小時 |
7,000元 |
4,500 |
臨時托育(以小時計)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者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
120元 |
120元 |
(二) 調漲幅度
因本縣家長薪資未必能依消費物價指數調漲,故托育費用建議不調
漲,但副食品及餐點費可依消費物價指數調漲,最高漲度應不超過
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幅度。
(三) 收退費機制
1.試托期間:建議試托3日,並按日收費;若順利托育則契約簽訂日
期可追溯自試托起始日。
2.註冊費退費標準:建議參照兒童局函頒之托嬰中心契約範本如下
列:
(1) 收托之日起至未滿4週者,註冊費退還2/3
(2) 收托之日起至未滿2個月者,註冊費退還1/3
(3) 收托2個月以上者,不予退費
3.一般請假退費標準:建議參照兒童局函頒之托嬰中心契約範本如
下列
(1) 乙方應於收費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收托起迄日期,以為退
費計算基準,月費以每月30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
算。
(2) 如幼兒連續請病假5天或事假10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
月費50%,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3) 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
性疾病,留家照顧者,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全額退費。
(4) 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