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花蓮縣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促進智慧
化公共服務、產生新經濟、帶動資通訊產業發展及提升國際能見度
,設立花蓮縣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智慧城市相關政策。
(二)整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設資源。
(三)建立本府產官學合作關係。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
;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
由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設處處長。
(二)教育處處長。
(三)觀光處處長。
(四)農業處處長。
(五)文化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消防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四至十四人。
本會依智慧治理、智慧建設、智慧教育、智慧觀光、智慧農業、智
慧文教、智慧醫療及智慧防災八大領域(如附表)分設八小組,由行政
暨研考處處長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委員擔任小組召集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五、本會委員不克出席者,除專家學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得視個案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專家學者、業者或
機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克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克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八、本會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及觀光處
(資訊科)執行。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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