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3.2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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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10.24
發文字號:
府社勞字第106020114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訂定「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內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案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本府之公
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裁罰基準如附
表。
三、違規案件依前點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者,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圖表附件:
1061024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pdf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