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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6:41

訂定「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專戶收支保管運用要點」,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機關: 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6.11.09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6021066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專戶收支保管運用要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專戶收支保管運用要點
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區周圍產
        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而向開發者所徵收之
        費用,特設立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
        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專戶應在本府代理公庫銀行或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辦
        理本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業務,專戶之設立得依本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徵收之土地開發影響費。
     (二)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以開發區內可建築抵充土地
                 之價金、協議捐贈收入等利得。
     (三)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基地及周遭地區相關公共設施
                改善、增建或管理維護所需支出。
     (二)管理本專戶相關工作所需業務費用。

六、本專戶款項運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將賸餘資金解繳縣庫。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