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及增進教育經
費運用效益,以建構優質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當學年度學生人數(不含
附設幼兒園及特教班)在五十(含)人以下者(以下簡稱小型學校)
,依本辦法辦理。
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實施對象以外(五十一人以上之學校),經學校及家長評估執
行整合對學生及學校有助益者,經本府核可後,準用本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實施方案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停辦。但經學區內設有戶籍之選舉權
人書面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不在
此限:
(一)同一鄉(鎮、市、區)只有一所國民小學(國小部)或國
民中學(國中部)。
(二)到鄰近同級學校之交通,有重大安全顧慮。
二、原學校併入擬合併學校,並改制為分校或分班
(一)全校學生人數五十(含)人以下且依據本縣小型學校發展
評估指標(以下簡稱評估指標,如附表一)評估後,分數
在十五分以下者,優先改制為鄰近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或
鄰近之兩校逕行合併)。
(二)改制為分校或分班後,原有學生均於原校區上課。
三、分校、分班停辦併入本校
改制為分校或分班後,若全校學生人數不足十五人,分校或分班
停辦併入本校。
第 四 條 由本府組成「小型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
小組),依據本辦法之實施原則與評估指標理合併或停辦相關事宜
,成員包括本府相關局處代表、專家學者、教職員、家長代表、校
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等,其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學校者,應納入
學區內原住民族籍之代表。
第 五 條 本辦法實施作業流程如下:
一、每學年度開學後二個月內(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各國民中小
學先行評估,並擬定合併或停辦計畫,分析合併或停辦可行性
後提報本府。
二、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由本府編擬合併或停辦方案,校園
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召開「小型學校合併或停辦評估小
組」進行專案評估,並提出合併或停辦之建議。
三、評估小組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經本府於學
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評估結果併同公聽會紀錄,提報本縣教
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並送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
四、學校(或分校)停辦前,應先取得停辦學校相關師生、家長及社區
人士之共識,並由評估小組進行協助輔導工作。
第 六 條 小型學校合併或停辦配套措施如下:
一、被合併或停辦學校教職員工安置:
(一)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依本縣校長遴選自治條例
參加新學年度之遴選,若無校長之職缺,則回任教師或
暫調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行政業務及學術研究工作。
(二)教師:移撥至合併或停辦後存續學校(以下簡稱接併學
校)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
辦法」及「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要點」介聘至他校任教,或暫調本府教育處;編制外教
學人員,其與原學校所訂契約,由接併學校承受原學校
之權利義務至契約期限屆滿。
(三)職員(含組長、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護理師、
護士、營養師及住宿生輔導員等):參酌其意願,由本府
統籌調整移撥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當職缺,在無適當
職缺前,原職留用至接併學校。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相當職務出缺時,應先徵詢接併學校留
用職員之意願,並依其意願辦理移撥事宜。如同一職務有
意願者二人以上時,依留用者年資長短排定優先順序,年
資長者排序在前,造具名冊由本府統籌調整。
(四)工友:參酌其意願,由本府統籌調整移撥至其他出缺學
校,若無適當職缺前,暫留接併學校。
(五)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含教保員及廚工):除接併學
校有缺額時得商訂留用勞工外,其餘未留用之勞工,學校
(僱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
約,並依同法第十七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
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接併學校繼續予以承
認,應予併計。
二、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之學生安置及學生學籍資料保
存:
(一)由本府提供交通車接送,免費接送學生上下學;無交通車
接送者,原則由家長自行接送,本府視實際需求補助交通
費及保險費,一年以九個月計算,如附表二。
(二)學生於其在學期間補助至該學習階段畢業止;停辦後遷離
戶籍或入籍者不予補助。
(三)停辦學校之學生於停辦前一學年度下學期,安排每週一天
至接併學校融合學習。
(四)接併學校應訂定停辦學校學生生活及課業適應追蹤輔導計
畫,並將計畫送本府備查,以期輔導學生適應新環境及做
為執行成效與改進依據。
(五)停辦學校之學生學籍資料,接併學校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六
條第四項之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
並依法使用。
三、停辦學校財產之管理使用:
(一)因停辦而閒置之校舍、校地,由接併學校代管,並得整合
地方意見經本府專案評估後再使用。
(二)另設備器材等動產,移交接併學校統籌運用或移撥予本縣
有需求的學校使用。
(三)原校停辦後,其閒置校園空間在本府尚未規劃使用前,得
依據「花蓮縣裁併校區認養及管理作業要點」向代管學校
申請認養,經本府核准後,由代管學校與認養單位簽定認
養契約。
第 七 條 接併學校得提出改善並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計畫函報本府審核
補助,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整,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
支應。
第 八 條 辦理本項工作圓滿達成任務之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各給予記大功
一次及四名協辦人員記功一次之獎勵;另評估小組總召集人給予記功
一次、委員及承辦人員嘉獎二次之獎勵。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