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廣淘汰二行程及老舊四行程機車補助政策執行,以獎補助方式鼓勵民眾
淘汰高污染機車,逐步減少本縣機車車輛所產生之空氣污染,提升空氣品質。
二、本辦法所稱二行程及老舊四行程換購五、六期機車,名詞定義如下:
(一)二行程機車:
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引擎為二行程之機車。
(二)老舊四行程機車:
87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引擎為四行程之機車。
(三)五期機車:
經環保署核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為五期機車,且出廠日為98年1月1
日起生產之車輛。
(四)六期機車:
經環保署核定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為六期機車,且出廠日為106年1月1
日起生產之車輛。
三、本辦法補助對象為我國國民、獨資、合夥或法人,其補助條件如下:
(一)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五期以上機車補助:
1、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已完成報廢及回收。
2、淘汰二行程或四行程機車車籍須設於花蓮縣滿一年(含)以上且申請
人須為車籍資料登載之車主。
3、購置車輛須為新領牌且車籍設於花蓮縣,購置二手車者需提供符合
一年內排氣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及出廠月份為98年1月1日起生產之車
輛。
4、使用國民旅遊卡購置者,不得另申請休假補助。
5、補助輛數為500輛。
(二)淘汰老舊四行程機車換購六期機車補助:
1、老舊四行程機車須為民國87年12月31日前出廠、並完成報廢及回收
,車籍須設於花蓮縣滿一年(含)以上且申請人須為車籍資料登載之
車主。
2、購置車輛須為新領牌且車籍設於花蓮縣,購置二手車者不予補助。
3、使用國民旅遊卡購置者,不得另申請休假補助。
4、補助輛數為1,000輛。
四、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機車製造廠
或代理商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二行程機車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
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
影本。
(四)購車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須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牌號碼;電
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牌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
之公司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
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五)行車執照、新領牌登記書影本。
(六)申請補助切結書。
(七)其他經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
(八)使用國民旅遊卡購置者,不得另申請休假補助。
五、不得重複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或新(換)購電動二輪車相關補助,為避免影響
核撥補助款作業及民眾權益,經本局審查通過且進入撥款程序之案件,不得
再變更申請為淘汰二行程機車、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及電動(輔助)自
行車補助。
六、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備文件不符缺失者,經本局書面或電話通知後逾期未
補正者,得逕行撤銷申請。
七、補助金額【表一】及方式規定如下:
補助款均採電匯方式核撥,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扣除。
八、本局得視預算狀況停止辦理本計畫各項補助。
九、補助規定或提供不實資料及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本局撤銷其補助,
並追回已領取全額補助款,必要時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項補助實施日期自發布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