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14 |
發文字號: |
府主審字第1080103836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定」。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定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法定預算年度終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歲出保留申請表始得辦理預算保留:
(一)縣負擔資本支出(不含災害準備金、收支對列、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
項目、一般性補助款專款專用項目、民政處專編辦理議員所提地方建設
建議事項、附屬單位預算)10月31日以前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其餘
案件12月31日以前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者。
(二)先期預算、縣負擔追加預算部分不得辦理保留,如有已發生債務或契約
責任者,由各局處年度其他預算保留或下年度預算調整支應。
(三)屬跨年度計畫預算繼續性經費者。
(四)以上級政府核定之特定補助款(惟補助款須取得上級政府同意保留函)
及該項補助款之自籌配合款作為財源之經費者。
(五)工程管理費之保留,工程已完工者,以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為限;
尚未完工者,按未完工程比例辦理。
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應付歲出保留款,至次年1月15日止尚未
使用部分,如符合預算法第76條或依合約必須繼續支用,應重新申請保留外
,其餘應停止支付並繳庫。
三、預算執行單位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由主計處
會同財政處審查,於2月15日前核定。各機關未依照規定期限辦理保留,其
所發生需要保留而逾期不能辦理保留之責任,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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