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審查作業須知」。
主管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機關: |
花蓮縣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9.03 |
發文字號: |
府建計字第108017264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審查作業須知」。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政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承購資格審查作業須知 |
內容: |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以下簡稱青年住宅)
承購資格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至年滿四十五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戶籍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且設籍本縣累計滿五年者。
(三)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前項第一款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前項第三款所稱家庭成員包含
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戶籍內之直系卑親屬及其配偶。
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三、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個別持分合計換算面積達四十平
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前項共有住宅為公同共有關係者,應依潛在應有部分計算面積。
四、申請承購青年住宅之時間及審查相關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五、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承購: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一個月內戶籍謄本資料及遷徙紀錄證明書。
(三)家庭成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
屋稅籍證明。
經本府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駁回本申請:
(一)資料不齊,經本府限期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資格不符合本作業須知第二點規定者。
經本府審查符合資格者,應依本府通知期限及方式繳納訂金,逾期未繳納者
,視同放棄承購資格。
依前項規定繳納訂金者,本府將以抽籤方式排定選屋序號,申請人取得序號
後,應依本府選屋流程進行選屋及簽約作業。
前項選屋及簽約作業,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六、青年住宅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依原售價
強制買回:
(一)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
(二)房屋所有權人有租賃行為者。
(三)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
虞者。
本府為確保前項原售價買回權,得訂定相關措施。
七、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繼承或
依法強制信託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為保全本府強制買回之權利,申請人應於辦理簽約時,同時簽署預告登記同
意書,始完成承購手續。
八、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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