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公務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
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府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員,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之本府人
員。
三、本要點所稱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府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
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並
應考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一
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四、本小組負責策劃並處理本府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其任務如
下:
(一)規劃並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
(二)督導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檢修。
(三)檢視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四)督導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督導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督導本府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之處理。
(七)督導本府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情事之處理。
(八)督導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造。
(九)其他涉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護。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兼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之,委員由人事處處長、人事處
以外各處副主管及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一人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
擔任委員。
前項公務人員協會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具會員身分者三人,由縣長圈
選之;其餘二名請縣長排序,如該協會代表離職,依序遞補之。
六、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本小組會議視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並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因故無法
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主席。
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人員代理。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幕僚相關作業,由人事處辦理。
九、本府各單位對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之推動,應依權責分工表(如附表)確實
辦理。
十、本府各單位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需之經費
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