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為提昇災害防救
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危機事件定義,係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所列舉之各類災害
所產生之重大事件。
三、適用時機:本要點適用於危機事件初期動員及花蓮縣災害應變中心 (
以下簡稱災害應變中心) 開設時。
四、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訊息,迅速彙整分析把握時效
,定時提供媒體適時發布,以安定民心並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五、處理危機事件應指定新聞發言人,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定人
員或授權由各機關單位副首長(副主管)或由處理危機事件現場指揮官
擔任,並指派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處
理工作。
六、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各機關單位於危機事件現場,應考量當地時、空
因素設置警戒線。
前項警戒線各單位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其分類如下:
(一) 勤務警戒線:配置於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或穿著制服之勤務人員
出入。
(二) 新聞警戒線:配置於第二層,應憑權責單位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出入
。
(三) 一般警戒線:配置於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出入管制。
七、為適時提供媒體播報危機事件處理進度,各機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
立新聞發布中心,定時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
(一) 設立:
1.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或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設置
。
2.新聞發布中心應備妥電子、平面媒體聯繫對象名冊。
3.新聞發布中心應設置通信設備,包括電力、電話、傳真機、網路
點等。
(二) 發布:
1.新聞發佈應由第五點之新聞發言人為之,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發言明確清晰,以維護政府之公信力。
(2) 應注意個人服裝儀容,面對鏡頭時,應保持沈著誠懇,切勿顯
現驚慌失措之表情。
(3) 展現誠意,勇於面對媒體,爭取認同,以避免造成臆測或杜撰
,甚至傳遞錯誤訊息,影響民心士氣。
(4) 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動態,提報相關數據,並針對危
機事件明確說明。
(5) 對外可能質疑事項或偏頗報導,應即時主動說明澄清,以防止
公眾恐慌,降低危機事件影響層面。
2.災害事件新聞發布時,除第五點新聞發言人在場外,各相關機關
單位之發言人亦應在場,適時就相關業務作說明並提供重要資訊
。
3.新聞發言人回答媒體詢問後,各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 可酌情作
補充說明,以爭取主動,掌控場面,取得民眾信賴。
4.新聞發布時間力求即時、適時,或配合早、晚報截稿及午、晚間
電視新聞播報時段為之。
5.上級長官蒞臨視察或作有政策性指示應立即通報媒體。
6.新聞發布時,應即時刊載於機關電子網站,以擴大宣導。
7.各機關單位應視危機事件性質,提供國際媒體必要資訊及協助。
(三) 發布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人、事、時、地、物與原因。
2.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採取之因應措施。
4.研判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相關處理作為。
5.籲請民眾預防、配合注意事項,以免危害擴大。
6.警戒區域及危險區域之規定,並請民眾勿前往觀看,以免影響搶
救工作。
7.現場警戒設置之相關事項。
八、各機關單位應將新聞公關納入危機處理編組,加強平時整備作業,訂
定應變處理作業程序,律定執勤作業方式,並做好動員測試模擬演練
。
九、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各機關單位應設置電視、廣播監錄 (聽) 系
統,派專人隨時監看 (聽) 相關災害報導,即時通報查證,以適時掌
握輿情,迅速反應處置。
十、事先預知危機事件即將發生時 (如颱風、豪雨特報) ,應洽請電子媒
體,廣播電臺,以廣播、字幕、跑馬燈之方式,呼籲民眾提早防範。
十一、危機事件新聞發布之後,應蒐集相關剪報,客觀深入檢討缺失,確
實改進,並納入危機處理範疇。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