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退休消防人員互相關懷、連繫、參與活動、增進共同福祉及協助各項福利急難
、救助等事項,落實政府持續關懷與照顧退休消防人員。
二、補助對象:依法經花蓮縣政府核備立案之「花蓮縣退休消防人員協會」社團組織。(以下簡
稱退消協會)
三、補助標準:依本局年度編列核定之預算額度補助。
四、經費使用範圍:
(一)辦理退休消防人員春節聯誼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支出。
(二)辦理退休消防人員康樂、聯誼、藝文、重陽節敬老等活動之費用。
(三)辦理急難救助、貧困或重病住院慰問、清寒會員子女進修獎助及會員協助維護消防工作
著有績效獎助等費用。
(四)發行會刊(訊)之費用等。
(五)其他有關退休消防人員照護事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退消協會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等函送本局審核辦理核定補助款。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包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
執行方法、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三)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註
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備註(註明用途)等項。
(四)退消協會依本局審查核定情形,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局依退消協會申請補助計畫審核,其重點如下:
(一)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二)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
(三)退消協會所應附文件符合規定。
(四)退消協會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退休協會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退消協會應檢附下列資料辦理結報作業;本局於審核後,得將支用單據退還退消協會:
1、領據。
2、原始憑證。
3、收支明細表。
4、成果報告。
(四)退消協會對於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本局應建立控管機制,並做
成相關紀錄,如發現退消協會未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其酌減
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退消協會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由專戶存款所生利息,
不得抵用或移用,應依規定繳回。
(八)退消協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退消協會依本要點所受之補(捐)助,應按指定用途使用之。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本局應予糾正,除限期繳
回該補助款項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
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訂定績效衡量指標(如附表),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九、本要點及每季對於受補(捐)助之案件而非屬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包括補(捐)
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本局得視實際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