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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及活動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資字第 1110197907B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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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維護花蓮縣考古博物館之設施及環境清潔,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

第 三 條    花蓮縣考古博物館門票及活動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