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周延因應本縣接獲重大保護案件之處理流程,爰透過緊急通報、即時派員處理、成立緊急處理
小組等措施,並藉由整合跨科資源、快速傳遞資訊、發揮團隊效能,即時反應個案需求及維護個
案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保護案件,係指發生於花蓮縣轄內,並符合下列狀況之一者:
(一)兒虐(含遭他人施暴)、家暴或性侵致死或重傷之保護個案。
(二)媒體關注之保護個案。
(三)其他涉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致死、重傷之保護個案。
三、本要點通報來源如下:
(一)一一三保護專線。
(二)網絡單位。
(三)媒體報導。
(四)民意代表。
(五)衛福部保護司。
(六)社會處各科科長以上之主管。
(七)其他。
四、業務主責科如下:
(一)家內成員間施虐案件、婦女庇護處所案件,由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處社會工
作科主責。
(二)身障及老人疏忽案件、身障及老人機構重大案件,由本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主責。
(三)兒少機構、寄養家庭及居家托育人員對兒少施虐案件或重大案件,由本府社會處婦幼科主
責。
五、業務主責科知悉或接獲重大保護案件應以下各款規定辦理:
(一)緊急通報:
1、口頭報告:接獲本要點第三點通報來源通報後,即通知主責科科長,並由科長立即呈
報社會處副處長及處長。
2、書面報告:主責社工填寫「通報單」,上班日所發生之案件應於當日下班前陳核至社
會處處長;假日所發生之案件應於次一上班日補填報。
(二)派員處理:
1、人力指派:主責科科長視狀況,指派至少二名人力至現場處理,所指派之人員不限主
責科人力,並視狀況由本府社會處科長層級以上之主管到場致意。
2、現場工作分配:由一名人員主責案件調查;另一名人員負責定時與科聯繫窗口回報現
場瞭解及處理狀況。
3、不對外發言:受指派處理之人員不對外發言,如有必要發言時,應聯繫緊急處理小組
發言。
(三)由社會處副處長或處長指示成立緊急處理小組:
1、成立處理小組:主責科接獲處長或副處長指示四小時內處成立緊急處理小組。
2、小組成員:由副處長或處長擔任小組召集人,主責科科長、督導、社工或業務承辦及至
少一名協辦社工為小組成員。
3、確立聯繫窗口:於小組內指派一人為專人負責聯繫窗口。隨時整理案件訊息,科長適時
向副處長及處長說明。
4、設立聯繫專線:如為重大社會關注案件時,需淨空一線電話供現場人員回報。
5、處理重點:依瞭解及處理狀況,研商案件處理及對媒體回應方向。
6、新聞稿:媒體可能報導時,由督導或協辦社工書面提供案件說明及處理情形,並彙整新
聞稿陳核處長後,後由專員寄送採訪媒體/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新聞科。
7、對外發言制度:視案件發展過程,由處長或副處長或主責科科長對外發言或發布新聞稿。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支應;所需書表格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如為中央規定之
重大案件,直接填寫中央規定之「重大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表」、「重大家暴事件通報表」或「重
大性侵害事件通報表」陳核,並依相關規定於時效內召開專案會議,進行後續評估檢討。
七、本要點流程圖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