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總預算各單位預算機關法定預算年度終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辦理預算保留:
(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二)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當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
(三)以上級政府核定之特定補助款(須取得補助機關同意繼續執行之文件)及該項補助款
之自籌配合款作為財源之經費者。
(四)工程管理費之保留,工程已完工者,以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為限;尚未完工者
,按未完工程比例辦理。
(五)經核定應用於災害搶險搶修復建工程之災害準備金。
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付歲出款或歲出保留款,至次年一月十五日止尚未使用部分,如符
合第一點各款之一必須繼續支用,應重新申請保留外,其餘停止支付並繳庫。
上開應付及保留款項,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列為減免或
註銷數。
三、歲出保留款不得申請變更用途,亦不得互相移用。
四、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應具書表、證明文件如下:
(一)至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CBA系統)登打保留資料,並依年度公告之份數及紙張格式
列印以下書表:
1、歲出保留數額總表。
2、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
3、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4、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5、歲出保留分配表。
6、歲出保留分配預算與計畫配合表。
(二)證明文件:契約書、簽陳、補助機關同意繼續執行之文件等。
五、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支付者,得在原申請
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核准後先行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
責收回。
六、預算執行單位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提出,由主計處會同財政處召
開會議審查。各機關未依照規定期限辦理保留,其所發生需要保留而逾期不能辦理保留之
責任,應由各機關自行負責。
七、本縣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各基金購建固定資產、轉投資增加(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償還)
、資產變賣、業權基金增資(增撥基金)及減資(折減基金)、結束之基金尚未執行仍須由存
續基金繼續執行部分等之保留及應具書表,適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關於保留之規
定,如前開執行要點未規定者準用本作業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