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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花蓮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

公告日期: 105.08.04
預告日期: 105.08.04 ~ 105.08.30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5014138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1條第2項。
三、草案全文如附。
四、任何人得於105年8月30日以前向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陳凱琦科員:03-8462860分機:229傳真03-8462776)陳述意見。

容:
     為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高級中等教育法業於一百零二年
七月十日制定公布。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各該主
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均優質化發展,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並公告
其結果,作為協助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其評鑑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
定之。」擬具「花蓮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
案,共十一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高級中等學校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學校評鑑應組成評鑑諮詢指導委員會,及有關評鑑諮詢指導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任期事宜。(草案第三條)
四、本府得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教育相關之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評鑑事宜,及規範受託評鑑單位應具備之條件。(草案第四條)
五、辦理本評鑑之類別、項目及需進行追蹤評鑑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辦理學校評鑑之基準。(草案第六條)
七、辦理評鑑之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辦理評鑑保密原則及迴避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府得對受託評鑑機構,進行後設評鑑。(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缺失之改善及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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