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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花蓮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

公告日期: 105.08.09
預告日期: 105.08.25 ~ 105.09.08
發文字號: 府建土字第1050131279B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花蓮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土木科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轉425、426
       (四)傳真:03-8228719
       (五)電子郵件:david2@nt.hl.gov.tw

容:
       鑒於內政部營建署近年多次針對各縣、市之「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
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建議訂定人行環境(含無障礙設施部分)相關
管理法令與執行檢討,為維護花蓮縣人行道平順及行人安全,爰擬具花
蓮縣人行道設置斜坡道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所稱斜坡道之定義及種類。(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建築物或土地得申請設置汽車斜坡道之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建築物或土地得申請設置機車斜坡道之情形。(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建築物或土地得申請設置無障礙斜坡道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申請設置斜坡道應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文件。(草案第
       七條)
八、明定經申請核准者後負責施工之期程與權責及費用規定。(草案第
        八 條)
九、明定申請人施工時應施作之工法及設置之設施。(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申請人應負責維護管理並不得妨礙行人通行。(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本辦法斜坡道違反設置目的或有妨礙行人通知時之管制措
            施。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斜坡道申請核准之原因消滅後,申請人應申請廢止斜坡道之
           期程並負責回復原狀。(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申請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回復原狀禁止再申請之年限,且申請
            人應負擔代履行之費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訂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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