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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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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5.11.10
~
10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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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消預字第105017654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制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
三、「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逐條說明各1份,如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
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三段842號
(三)電話:038-462119轉4401、4405
(四)傳真:038-573081
(五)電子信箱:kshs940488@mail.hnf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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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近年因生活水準提高,民眾參與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
生活新知、慈善公益等各項大型群聚活動之機會日漸頻繁,為避免辦理
大型群聚活動發生因場地因素、使用器材不當等情形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而造成民眾重大傷亡,規範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活動前應制定活動安全維
護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向主管機關報備或經審查並取得許可後
,始得辦理,另授權主管機關於活動期間查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
時,得令活動停止,以確保參與民眾之安全。
爰擬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全文
共計十五條,其要點如
下:
一、立法宗旨與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負責事項。另授權相關機關得另定相關
執行要點供大型群聚活動負責人據以辦理。(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大型群聚活動管理範圍。(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非屬本自治條例管理範圍之活動。(草案第四條)
五、大型群聚活動採分級管理,明定其許可或報備之申請程序。 (草案
第五條)
六、明定不予許可事項。(草案第六條)
七、已許可或報備之大型群聚活動不得擅自變更,並明定變更之程序及
期日。(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辦理活動之負責人應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辦理,並自主管理工
作紀錄備於現場供稽核。(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主管機關於活動前及辦理期間得予稽查,大型群聚活動負責人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合格者得要求改善或停止活動。(草案
第九條)
十、明定大型群聚活動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規定,及規定最
低保險額度。(草案第十條)
十一、違反本條例之處分。(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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